发布时间:2023-07-04 08:0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 无锡地铁6号线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名称)无锡地铁6号线工程交通及智能化设施迁改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无锡地铁6号线工程(项目名称)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无锡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1-2026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21]1592号0(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其他国有: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无锡地铁6号线工程交通及智能化设施迁改项目(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 项目概况 | ||||||||||||||||||||||||||||
| 2.1.1 建设地点:无锡 | ||||||||||||||||||||||||||||
| 2.1.2 建设规模:6号线工程范围内(沿线站点、区间主体及附属结构、控制中心、出入场段线、主变电所进出线及相关配套工程中的市政管线迁改、交通疏解、交通节点改造、河道迁改及桥梁拆复建等)影响施工的现状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和信号灯、电子警察等智能化交通设施的拆移及维护,以及施工过程中需临时增设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和信号灯、电子警察等智能化交通设施的新建及维护。标段估算价: 3850万元。 | ||||||||||||||||||||||||||||
| 2.1.3 合同估算价:3850.0万元 | ||||||||||||||||||||||||||||
| 2.1.4 工期要求:103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08月31日,竣工日期:2026年06月30日 | ||||||||||||||||||||||||||||
| 2.2 招标范围:6号线工程范围内(沿线站点、区间主体及附属结构、控制中心、出入场段线、主变电所进出线及相关配套工程中的市政管线迁改、交通疏解、交通节点改造、河道迁改及桥梁拆复建等)影响施工的现状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和信号灯、电子警察等智能化交通设施的拆移及维护,以及施工过程中需临时增设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和信号灯、电子警察等智能化交通设施的新建及维护。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或者[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2015新标准)一级])并且[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2015新标准)一级]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
|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 ||||||||||||||||||||||||||||
|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 ||||||||||||||||||||||||||||
|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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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 ||||||||||||||||||||||||||||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18年7月4日以来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100万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及道路智能化工程业绩。 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 ,否则不予采信) ,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主管部门确认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类似工程的单项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上的金额为准。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类似工程的有效期为 五 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自2021/07/04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2/07/04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3/04/04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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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投标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 3.5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求:/ | ||||||||||||||||||||||||||||
|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 4.资格预审方法 | ||||||||||||||||||||||||||||
|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 ||||||||||||||||||||||||||||
| 5.评标方法 | ||||||||||||||||||||||||||||
| 本工程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 ||||||||||||||||||||||||||||
|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
| 6.1 获取时间:2023年07月04日 17:00 至2023年07月10日 23:59 ; | ||||||||||||||||||||||||||||
| 6.2 获取方式:申请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 ||||||||||||||||||||||||||||
| 本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 ||||||||||||||||||||||||||||
|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
| 7.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7月17日 9:30 | ||||||||||||||||||||||||||||
| 7.2 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上发布。 |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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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7月04日 | ||||||||||||||||||||||||||||
来源:公共资源接口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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