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时间:2023-04-21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锡财购〔2020〕14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清退。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要继续排查清理本地、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违规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对已经违规收取的,要立即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对经核实确实无法退还的政府采购保证金,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二、清理违规设置的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苏财购〔2021〕18号)、《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锡财购〔2021〕10号)要求,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对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品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严格落实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审核备案、采购政策执行、履约管理等重点环节要求,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三、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质量保证等为由延迟付款或者拖欠款项。

  四、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同步调整、完善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合同模板和标准文本条款,严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严禁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民营企业、内外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招收本地人员等不合理要求,限制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

 

  无锡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