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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2023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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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3-02935 生成日期 2023-04-04 公开日期 2023-04-04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无锡市2023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做好2023年无锡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年度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更高质量推进国家“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以更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

  2023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5%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14个地下水国、省考点位水质达到省下达目标考核要求。

  二、年度重点任务

  (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加强农用地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结合望虞河沿岸受污染耕地深度调查及溯源分析成果,对受污染耕地边排查边开展污染源整治工作。年底前完成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调查项目,启动受污染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协调配合密切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坚持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严控新增污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落实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要求,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加强重点监管单位搬迁、关闭拆除活动的监督。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结果、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等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对尚未在厂区显著位置、生产车间、储罐、生产废水排放点、固危废堆放区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的,要在上半年督促完成。推进隐患排查。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指南》要求,2023年完成53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回头看”工作,本年度新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一年内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同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未完成隐患整改企业加快完成整改。实施周边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要参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2023年全市至少完成一批周边监测。开展周边监测质量检查,对周边监测出现企业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应推动企业开展污染溯源,及时采取源头管控、边生产边管控措施防治污染新增或扩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工矿企业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对重点区域实施防腐防渗改造,对物料、污水、废气管线进行架空建设和改造。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推动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农用地安全利用

  5.加强复垦耕地准入管理。落实《无锡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要求,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结合《拟开垦为耕地的复垦地及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把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准入关。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各地要在3月底前制定2023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并全面推进措施落实,实现水稻、小麦、蔬菜等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全覆盖。强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动态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择优选用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相关涉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统计安全利用措施覆盖落实情况,以市(县)区为单位统计上报市农业农村局,11月底启动本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8.实施关闭企业遗留地块分类管控。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等企业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苏环办[341]号)要求,3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工作,6月底前完成纳入台账地块的“两断三清”和残留物料、污染物处置工作。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经评审确认不属于污染地块的,可豁免实施制度性风险管控措施,调查表明污染超标的,按地块现状实行分类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建立“一地一档”制度。各地要对高风险遗留地块和实际已关停的高风险在产企业地块,在排查的基础上,对每一个地块编制《XX地块排查及风险管控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现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地块周边情况、地块规划用途、地块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编制要在2023年5月底之前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0.强化污染地块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将污染地块现场检查纳入日常环境执法监管范围,要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以及正在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工程地块的环境监管工作,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11.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含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为重点,变更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根据供地时序,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计划,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定期开展调查报告技术核查工作。每半年对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按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开展技术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迅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调查单位,一年内在本市开展的土壤调查活动,由市(县、区)初审后,再报市级评审。各派出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将调查报告、检测报告、各类图件和附件、评审信息等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

  13.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用途,不宜将其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涉及污染地块或者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许可证发放的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者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应当后开发。对已经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周边存在污染地块的,应当依法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后再投入使用,防止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二次污染影响周边敏感目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梳理行政区域内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纳入详细规划和供地管理的地块情况,确定核算基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核算基数内所有地块是否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并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基础信息台账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工作预警机制,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各地应及时查漏补缺,依法落实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16.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1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1个化工园区地下水详细调查评估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试点工作,加强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组织实施1个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试点项目,督促企业及时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配合省厅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探索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推动落实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整治,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针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国、省考点位中水质为IV和V类水的点位,按照“一井一策”原则持续开展排查,及时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20.落实法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好法规制度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中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动全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升。推动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技术指南》等已发布地方标准的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重点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等协同监测。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配合驻市监测中心开展国家网土壤重点风险监管点、背景点的监测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稳妥有序开展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开展地下水国省考点位的监测与评价,根据监测结果,对发现水质异常的要进行排查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和信息化管理。按照“统一地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详细规划、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状况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将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情况及时填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上传报告、方案等材料。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督促从业单位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职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及时录入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引导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行业自律。(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报告质量管理。调查和效果评估报告的采样布点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效果评估的采样检测,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必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情况、涉镉等重金属排污单位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严格查处偷排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抽查巡检,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发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国家“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

  25.完善先行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先行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联动工作班子,定期召开推进会议和专题会议,加强对上沟通争取,积极主动对接帮扶专家团队,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响应机制。围绕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力争在土壤和地下污染防治方面形成特色、亮点。(梁溪区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落实年度创建重点任务。落实《无锡市创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无锡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四清单”》内容,制定《无锡(梁溪区)“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2023年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任务,制定梁溪区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梁溪区政府牵头,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市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横向机制和“市级推进、区县落实”的纵向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督导,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任务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对上争取

  挖掘谋划重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源头管控重大工程及地块的监测、调查、风险管控等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争取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更多支持。要充分发挥上级资金引导效应,规范资金使用和拨付,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目标考核

  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等,定期调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地下水国省考点位达标率”等刚性指标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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