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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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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3-06182 生成日期 2023-04-03 公开日期 2023-04-03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无锡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一、《指引》编制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21〕8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文旅规〔2022〕1号,以下简称《省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准入指引》主要内容

       《准入指引》全文由适用范围、举办者、从业人员、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资金管理、场地设施、培训内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共10个部分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主要明确《准入指引》的适用范围,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由各县(市、区)文体旅游局审核,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部分 举办者 明确了举办者应当符合的条件,强调无论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还是个人,均要求在中国境内居住,信用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都作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第三部分 从业人员 对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条件作了明确的说明,包括聘用外籍教学人员的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范。

        第四部分 机构名称 对机构名称的注册、登记作了详细的说明,并对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名称是否保留使用还是更名作了明确的说明和规范。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第五部分 组织机构及章程 对组织机构的性质、规模、人数及具备条件的应当建立党组织和工会作了清晰的明确。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办学属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3名以上党员建立党组织等。

        第六部分 资金管理  对资金管理的依据及艺术类单科收费作了明确。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无锡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教规〔2021〕3号)要求落实资金监管,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预收费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并实行分账管理。艺术类培训机构单科一次性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时长,所涉课程一次性累计不得超过60个课时。

        第七部分 场地设施 对场所建筑面积、教学建筑面积有明确的要求,施行“一点一证”,强调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艺术类培训机构实际教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不低于1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符合消防、环保、卫生、房屋安全等国家相关规定指引,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部分 培训内容 明确了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公布机构全称、教师信息、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报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制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

        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等内容课程。

        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视频等应当报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九部分 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举办者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名称预先登记(变更预留)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举办者为组织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行政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消防安全相关材料等);

        (六)机构章程;

        (七)教材及教学计划;

        (八)承诺书。

        第十部分 审批流程方面 对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核作了明确,实行属地管理,由机构所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的,发放审核意见书,申请人持审核意见书,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应当在申请设立时说明,并办理线上培训许可。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应到属地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培训场所发生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的,应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向属地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另行申请。

        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在一年内按本指引重新申请登记,对不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关联阅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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