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3-01795 | 生成日期 | 2023-01-04 | 公开日期 | 2023-01-11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125号)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2﹞32号)精神,对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一、从2022年7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613元/月。执行对象为2022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125号)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2﹞32号)精神,对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一、从2022年7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613元/月。执行对象为2022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4日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