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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 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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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3-00111 生成日期 2023-01-10 公开日期 2023-01-1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5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5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重要性

  耕地是粮食安全的基石,是生态系统的基础,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根基,要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决不能有闪失。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作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既是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的重要举措,又是确保工业化、城镇化用地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服务的重要保障。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省政府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部门联席会审工作明确要求,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必须通过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对此,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严格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各方工作职责

  项目实施主体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项目规划方案推进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及时提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组织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对市(县)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组织入库、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补充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做好项目建设的环境质量管理。

  三、加强补充耕地质量管理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重要环节。全市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包括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进入耕地储备库的重要依据。

  项目立项前,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拟立项地块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项目入库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项目地块平整无杂物,土壤肥沃无污染,与周边田块落差小,相关指标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要求》。建设过程中应强化填土管控,排查填土来源,确保填土质量符合耕地建设要求。严禁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土)、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填埋场底泥、盾构机隧道掘出土(包括上述废弃物的制成品)及其他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农业农村部门应依照《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技术规程》(苏农办农〔2014〕14号)和《无锡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见附件)中的具体程序、方法、技术内容以及评定报告格式等要求进行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在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过程中要加强对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重点把控补充耕地是否符合耕地立地要求、是否具备耕种的基本条件,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和《江苏省耕地质量等别成果补充完善实施方案》(2011 年度)中的技术路线、方法步骤和参数体系,实测地块评定因素,采用标准的计算方法,统一使用利用等对土地整治耕地质量等别进行评定,编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建立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数据库,成果可用于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

  市(县)区和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指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告知项目实施主体整改要求。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强化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共享,统筹推进全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提前谋划准备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提高评定效率。要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机构建设,强化人员配置,提升工作能力,确保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及时、有序、顺利实施。

  二是加强经费保障。要将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

  三是加强技术保障。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技术路线。市级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定专家库和定点土壤检测机构名录,强化对补充耕地质量评定专家和土壤样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来源: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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