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11-18

各市属企业: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国资委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依法合规、高效务实,提升出租资产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实施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决策和程序合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各市属企业制定出台集团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出租工作流程,完善资产出租交易机制,实现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规范有序、有章可循,提升资产管理质效。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政府确定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又称出租人)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租赁资产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资产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所有、拥有实际控制权或受托管理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并可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广告位等。

  三、出租管理

  (一)健全制度流程。市属企业是集团资产出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管理集团资产出租事项。市属企业根据本意见结合有关政策,制定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适用的资产范围、决策程序、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底价确定、招租方式、出租期限等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制定方案、决策审批、实施招租、日常管理、风险防控、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闭环管理流程,从流程设计入手,建立高效、规范、透明的出租管理程序,实现出租管理工作可追溯、可考核、可问责。

  (二)严格决策程序。资产出租应当由出租人制定完整的出租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出租资产产权状况、实物状况、出租期限、招租方式、租金收缴、承租条件、招租底价确定等事项。出租方案必须严格按照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三)规范招租行为。资产出租应由出租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资产租赁专业平台机构、其他公开媒介等渠道发布信息进行公开招租,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租赁合同签订后,招租结果应在原发布渠道或企业官方网站上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1000万元以上以及年租金底价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出租项目,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资产租赁专业平台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出租人不得以拆分面积降低年租金底价方式规避进场招租,不得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租。

  2.公开招租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适当延长挂牌期限,确须调整底价的,经原决策机构书面同意后,每次降低幅度不超过10%,延长挂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竞争性较强的行业招租,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实行委托代理招租,招租整体方案及招租对象的最终确定,应按出租人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4.承租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全资)企业、集团所属全资子企业或分公司的,或公开招租累计降幅超过20%仍未产生报名者的,或确须邀请特定承租人的,以及其他确须采取非公开招租情形的,应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中作出规定,并在出租方案中予以明确,经市属企业集体决策后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进行招租。

  5.资产出租应合理确定租金底价,原则上出租人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出租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基础合理确定租金底价。承租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全资)企业、集团所属全资子企业或分公司的,年租金底价可以参考周边同期、同类市场价格,综合考虑资产性质、用途等因素协商确定。资产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建立合理的租金调整机制,并在出租合同内予以明确,租金调整幅度及周期需根据出租标的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出租人所在行业对租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对于承租人投入较大的整体资产等出租项目,经市属企业集体决策后租赁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直接续签租约,出租人应当至少于租约到期前3个月重新拟定出租方案公开招租。原承租户在租赁期无拖欠租金行为、服从出租人管理且经营业态与招租意向吻合的前提下,同等条件可以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强化日常管理。出租人应加强对在租资产日常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跟踪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出租管理水平。

  1.承租人确定后,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比例、提前终止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事项。其中,涉及房产租赁的还应包括装修条款、房屋修缮责任、物业管理等事项。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人要加强对合同内容的法律审核,不得设置损害国有权益、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应重新公开招租。

  2.出租人应对招租对象经营模式进行分析研判,承租项目应符合统一规划与设计,不得引进与产业发展不相符合、环境污染大和存在社会风险的承租人。出租人应对承租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将相关资产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资产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出租人利益、声誉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租期内长期拖延租金的承租人,列入集团失信名单,不得参与续租或承租集团内的其他资产。

  3.出租的资产原则上不允许转租。资产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资产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给第三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人对次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原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承租期限。

  4.市属企业要加快建设资产出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架构功能、业务流程,实现对出租资产的实时跟踪、动态更新、全过程管理,及时纳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

  四、监督检查

  (一)市属企业要加大对资产出租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督贯通协同,实现内部监管、外部监管有机融合,定期组织开展对所属企业资产出租情况检查,跟踪资产出租情况,确保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市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行使出资人监督职能,综合运用专项审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量水平。

  (二)市属国有企业严禁私自出租资产,严禁私设“小金库”截留资产出租收入、坐支资产出租收入或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资产出租中存在合同条款不完善、定价不合理、超期出租等问题的,市属企业要督促出租人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对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人,要通过法律手段追讨租金,并限期收回租赁资产。加强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对闲置资产处置,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规给予处理;对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其它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要求

  对涉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公建配套设施、停车位等资产租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存量住宅用于安排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由市属企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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