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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2-09324 | 生成日期 | 2022-09-26 | 公开日期 | 2022-09-26 |
文件编号 | 苏财资环〔2022〕50号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2022年全省林业建设重点任务和各地森林资源状况,现将2022年第二批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列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3农林水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用于支持国土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精神,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造林绿化、种植苗木和草皮等行为;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确需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建设,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对违规行为进行财政资金补助。
二、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数额,结合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统筹考虑各地实际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安排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实施地点,将项目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林业建设任务。
三、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省级林业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县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县林业部门审核备案或批复;省直单位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局备案或批复。
四、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7号)要求,加快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2.2022年第二批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分配表
3.2022年第二批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土绿化)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
2022年9月26日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