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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9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22〕5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15 17:28:25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

推广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25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5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做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开展新能源汽车消费活动

  (一)发放新能源乘用车消费券。充分利用太湖购物节等促销活动,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有效激发市民个人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的消费热情,充分释放新能源乘用车消费需求,集聚消费人气,带动我市新能源乘用车消费增长。个人消费者向在无锡市区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纳入限上统计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且机动车销售发票中销货单位为无锡市区注册登记企业的,可通过消费券享受不低于3000/辆购车补贴,购买非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减半执行,消费券资金总量控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二)鼓励开展各类新能源汽车展销活动。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举办新能源汽车相关展览展销活动的,全市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场地提供、活动组织、广告位使用、秩序维护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优先安排活动档期。(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三)鼓励更新燃油车辆。鼓励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引导淘汰高排放车辆的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落实《关于对部分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实施补贴的通告》(锡环发〔202052号),对符合条件的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进行补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公共领域汽车全面电动化

  (四)公务车辆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乘用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中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及更新的车辆100%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用车,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优先选择资产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较高的企业作为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供应商。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积极申报无锡市创新产品,并按有关程序纳入政府采购创新产品目录,为新能源汽车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机关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公交车领域。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100%采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推广运行。每年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公交班线进行改造,100%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交班线比例逐年提升。(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市政、交通、邮政等领域。不断提高环卫车、出租车、城市物流车等车辆中新能源车占比,其中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比例不低于80%;邮政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换支线运输车辆100%全面采用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汽车;城市物流配送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20%,不断扩大新能源汽车覆盖率。全市范围不再批准新增燃油出租车运营投放指标,在营运的燃油出租车需换购车辆时,应全部换购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邮政管理局)

  (七)建筑垃圾运输车领域。建筑领域新增及更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鼓励采用纯电动汽车。制定我市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推荐使用标准,鼓励本地企业按照标准加快研发生产。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并纳入工程招标重要内容,逐步提高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运比例。(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加强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服务指导。引导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指导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标,争取列入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品目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机关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降低新能源汽车消费运营成本

  (九)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十)对充电设施给予补助。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其中建设补助按照交流充电设施最高100/千瓦、直流充电设施最高200/千瓦,年度运营补助按照最高0.1/千瓦时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法要求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无锡供电公司、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充分利用信贷政策,积极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消费,探索建立信用担保等机制,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成本,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购置率。(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

  (十二)完善公共充电设施网络。重点推进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商务楼宇、医院、文体场馆、博物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加快推进交通枢纽、停车换乘等区域的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设施停车位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新建公共充电设施以直流充电桩为主,交流充电桩为辅。已建交流慢充桩逐步改建为直流快充桩,提高快充比例。(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十三)推进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公交、环卫、城市物流等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按照专车专用、桩随车走、便捷使用等原则,优先在自有停车场站内配建充电设施。提升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充电保障能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直流快充为辅,鼓励向社会错峰开放,进一步提高公共充电网络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四)加强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专属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报批、验收环节依法监督。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已建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结合老城更新,制定既有小区和美丽农居充电桩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支持将小区充电桩建设纳入小区更新改造范畴,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小区物业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小区充电桩统建统营,加大智能桩建设比例,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锡供电公司)

  (十五)构建换电设施服务体系。将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换电设施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科学规划换电设施布点,形成合理的服务半径。探索利用退役或改造的老旧户外变电站腾退用地建设公共换电站,结合交通枢纽、商业综合体、景区、公共停车场等建设换电站,集约节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有条件的可预留扩建空间。试点建设出租车、重卡、城市物流专用充换电站。建设集充电、换电、休息、餐饮、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出租车专用充换电站,为司机提供综合服务。出租车充换电站在空闲时段可以向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提高设施利用率。围绕港区、渣土运输、城市转运等短途、高频、重载场景,支持建设布局集充换电、停车等功能为一体的专用充换电站,探索车电分离模式,促进重卡和城市物流车的电动化转型。(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

  (十六)新能源车停车费给予优惠。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小时内临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加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工业园区、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城乡富余空间资源,在不影响原有道路功能、满足行车荷载的情况下,增设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充分预留安排新能源汽车共享停车位。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1500个。(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区新能源汽车有关补贴政策可叠加执行。涉及市级资金补助条款的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1231日。各牵头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担;江阴市和宜兴市参照执行。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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