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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美丽农居”建设的补充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9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22〕1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7-05 17:25:31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美丽农居

建设的补充政策意见

锡政发〔202218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加快农村现代化步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25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现代美丽农居建设的意见》(锡委发〔202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美丽农居建设,提出如下补充政策意见。

  一、强化空间规划引领

  (一)科学确定规划发展村布点及规模。全面完成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完善规划发展村的选址布点,合理确定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明确规划发展村庄的近期建设用地保障线和远期建设空间控制线。村庄选址布点应充分征求农民意愿、取得农民支持,一旦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确保长久严格实施。

  (二)全面推进规划发展村庄规划编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立足高起点、高标准,着力编制面向乡村振兴要求、反映地域文化、彰显无锡特色的村庄规划。在编制完成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农居建设。

  (三)稳步推进规划发展村庄建设。美丽农居建设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为规划发展村庄。规划发展村除承担本村农户建设任务外,还应根据规划承担本行政村范围内其他一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的迁移建设任务,促进农村适度规模集中居住。建立美丽农居分次分批申报建设机制,以镇(涉农街道)为主体,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按需分批有序推进,通过组团布局模式,逐步形成与田园风光相融、水乡风貌相映的新江南人家村落。

  二、加强和规范宅基地管理

  (四)加强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各有关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村级组织要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张榜公示等措施加强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信息查询、比对等方式对申请资格作进一步核查核实。

  (五)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分配使用应遵循集体决策、成员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从严分配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必须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同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

  (六)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对一户多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135平方米的,在申请翻建、改(扩)建、新建房屋时,应坚持一户一宅,并按规定核减宅基地面积,退还超占宅基地。鼓励双拼户型。

  三、大力推动农村危房和老旧农房改善

  (七)优先改造1980年及以前所建农村住房。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农民主体、精准施策的总体思路,顺应进城、入镇、留乡的不同需求,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规划发展村改善住房条件,高质量推进美丽农居建设。1980年及以前建农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建新拆旧进入规划发展村庄的,每户奖补5万元;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支持改善1981年至2000年所建农村住房。分年度制定农居改善工作计划,引导通过进城入镇、加固改造、选址新建、原址翻建等方式进行改造改善,支持搬迁撤并类、其他一般类村庄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规划发展村新建农居。

  四、探索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九)鼓励引导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遵循减量规划,畅通改善渠道,积极稳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高度重视老旧空关房,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举措,鼓励通过签订协议并给予补偿的方式,积极引导农户自行拆除、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闲(空)置宅基地,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盘活利用。各有关市(县)、区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宅基地取得成本、地上建(构)筑物价值等,制定有偿退出政策,提高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的积极性。

  (十)大力推动退出宅基地的复垦工作。支持村集体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国土空间全域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复垦后的建新节余指标可在市自然资源调配平台进行有偿交易,所得资金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五、全力做好各项审批服务保障

  (十一)健全日常工作组织推进体系。农居建设管理工作在市现代美丽农居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市(县)、区组织实施。按照市(县)区主导、镇(街道)主管、村级主责、农民主体的要求,各有关市(县)区、镇(街道)要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力量,统筹做好本地区建设实施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把关,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力度,强化日常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确保美丽农居建设工作高效能组织、高质量推进。

  (十二)严密农村居民建房实施体系。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推动实现宅基地审批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镇(街道)要切实承担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落实五公开制度和四到场要求,确保美丽农居建设规范有序开展。

  本政策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符合《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且户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村常住居民。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275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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