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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 2021〕69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17 07:42:21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 20216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12 17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无锡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按照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决策启动、目录管理、公众参与、决策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方案审核、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以及后评估等组织实施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做好协助配合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审核、指导、协调等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决策。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建立目录管理、程序管理和监督管理平台,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和决策程序的网上实时运行,全程接受监督。

  决策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决策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将决策建议事项、履行程序、审查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及时、准确、规范上传至平台。

  第七条 市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决策事项基本情况、决策进度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市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接受党委领导,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主动接受市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监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可以向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实施单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需经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由行政首长确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行政首长、政府分管负责人依照各自职责提出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其职权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行政首长、政府分管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前款规定的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于每年 1 31日前,结合年度政府重点工作和本单位、本地区工作计划,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建议事项,通过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平台申报。

  第十条 决策建议事项经相关部门会商论证后,形成决策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纳入年度目录管理,并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后正式启动决策程序:

  (一)拟以市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

  (三)拟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为民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四)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行政决策事项;

  (五)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决策目录应当明确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时间计划安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 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报经市委同意。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外,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事项目录以市政府名义于每年 3 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年度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事项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起草、备案报送等工作。

  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权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事项,依照下列原则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一)行政首长、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事项,按照市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权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行政首长、政府分管负责人确定;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决策建议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事项,由行政首长、政府分管负责人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第十八条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 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除外。

  第二十条 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

  在作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内容,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 30个自然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理由。

  

第五章 决策听证

  第二十二条 对决策方案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以及拟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重大调整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不得委托第三方。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举行听证会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员、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举行听证会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方案要点等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前,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方案初步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各方利害关系人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后,听证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决策承办单位对听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对未采纳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听证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重点论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库人选包括行业专家及法律专家。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等单位中聘请。

  市政府建立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和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得少于 5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方案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资料。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并可以公开专家、专业机构有关信息。

  

第七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经济风险评估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经济损失、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论证工作同步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决策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以及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第三十三条 决策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其中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通过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平台向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第八章 决策方案审核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内容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草案中予以说明。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查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情况等;

  (四)决策方案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方案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决策方案经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通过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平台报送市政府。其中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情况分别报送给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和市司法局。

  

第九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决策主体的权限、决策方案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决策方案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审议前,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四十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内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齐。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7个工作日。

  市司法局对决策草案有意见建议的,应当自收到决策方案草案相关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决策承办单位。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经市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齐材料、完善程序或者重新组织论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齐材料、完善程序、重新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四十一条 市司法局对行政决策事项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决策主体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承办单位组织的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四)是否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司法局反馈的意见后,应当报请行政首长审定是否将决策方案提交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市司法局反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不接受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理由。

  

第十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提交市政府审议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决策方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市司法局和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实施单位以及相关地区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市政府有关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行政首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行政决策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决策方案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决策方案应当报市委决定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决策方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依据,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条 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行政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并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一章 决策实施

  第五十一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决策方案,市政府应当明确决策实施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决策实施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根据实施任务、实施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机构,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市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三条 决策实施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实施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章 决策后评估

  第五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实施满一年的;

  (二)实施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较多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情形。

  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 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五十六条 决策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绩效性、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五)评估结论,提出继续实施、完善、废止的评估意见或者建议完善相关制度;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决策承办、实施单位决策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方案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实施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决策方案调整建议;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治市考核内容。

  第五十九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十条 决策承办、实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决策承办、实施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决策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1 17日起施行。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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