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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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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1-06767 生成日期 2021-12-22 公开日期 2021-12-31
文件编号 锡政规〔2021〕5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环湖路—山水东路—震泽路—蠡湖大道—太湖—望虞河—运河西路—高浪路—312国道—京沪高速—江阴界—锡澄运河—312国道—钱威路—钱荣路构成的环线内区域。

  二、全市范围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全市范围内下列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方式:“110”报警电话、“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

  五、对违反《条例》非法燃放、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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