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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关于全力重塑“江阴板块”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0 15:33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第一章大力培植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第一条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后备企业)的认定。

  (一)后备企业由各镇街园区根据上市挂牌的条件推荐申报,市金融办审核,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市金融办发布。

  (二)后备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重点后备企业:

  1.已被列入我市后备企业名录;

  2.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运作;

  3.企业上市挂牌情况已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条 加大重点后备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重点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有项目审批备案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及时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企业采取有关补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给予办理;若企业现状与城乡规划不相符,可专题研究调整规划,对涉及规划、环保、国土等相关问题专题研究,经市政府同意后补办相关手续。在财务规范过程中,重点后备企业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增值而补交相关税收的,税务部门应给予相应支持。

  (二)重点后备企业算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等要素优先解决,

  (三)重点后备企业涉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十地房层测绘等各项地方性规费收费,按对市、镇两级产生的财政责献给予奖励:涉及资产变事,过户产生的对市,镇两级财政责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四)重点后备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对市、镇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五)重点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准备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而产生的对市、镇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六)重点后备企业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建立战略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或市净率大于1.5倍,按其融资当年对市、镇两级财政新增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七)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重点后备企业书面申请和所在镇街园区的意见,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为企业协调解决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全力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

  第三条 重点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重点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证明,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第四条 重点后备企业报江苏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本市内资控股企业实施境外上市的,提供企业与境外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视作进入上市辅导享受同样资金补助。

  第五条 重点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六条 企业实现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 企业上市后,市镇街园区二级财政给予上市当年企业对市、镇两级产生的财政贡献部分的5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月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基地和纳税地在江阴,视同企业实现上市享受第三至七条政策。

  第九条 实现二次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上市公司退市后转板重组上市,仍可享受上市各阶段相关政策。

  第三章支持鼓励“新三板”扩容提质

  第十一条 新三板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新三板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证明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新三板后备企业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申请文件到全国股转系统,提供相关备案材料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正式挂牌新三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各镇街园区在企业新三板挂牌后,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企业在挂牌新三板的同时或在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另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当年对市,镇两级产生的财政贡献部分的25%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包括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江阴运营中心)成功托管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补助。

  第四章引导上市挂牌企业做优做强

  第十七条 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在本市兼并重组本市企业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责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一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一年奖励50%:兼并重组外市企业或在外市投资,并在本市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和利润结算中心,与投资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60%。

  第十八条 非上市挂牌企业或上市挂牌企业利用除再融资以外资全,在本市兼并重组本市企业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40%;兼并重组外市企业或在外市投资,并在本市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和利润结算中心,与投资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50%。

  第十九条 对兼并重组本市其他企业资产,在收购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方本级相关规费,按其实缴数额给予相应奖励:在收购实施过程中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

  第五章鼓励设立各类形式投资基金

  第二十条 在本市新设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帐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注册资本(实际到帐资金)达3亿元的,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1亿元,奖励10万元;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3亿元,奖励30万元;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亿元,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在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之日起前五年,按其产生的对市、镇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25%给予奖励。

  第六章相关政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范围内的补贴补助及奖励的对象是上市挂牌企业、后备企业或辖区内相关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该企业的原始股东,其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地交纳。如违反,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并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规费。

  第二十五条 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上市挂牌企业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市交纳。如违反,则取消或收回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发现后备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上市挂牌优惠政策,市、镇两级财政将收回给予的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补交减免的各类规费,三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和各类财政补贴、补助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本市范围内立项建设,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本市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解释权归江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澄委发【2012】22号文 澄政发【2013】104号文同时废止。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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