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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7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 2021〕19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25 09:17:2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储备

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 2021〕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8〕54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 2017〕1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建立国有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制度,根据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加强供地的基础性工作,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和全市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政务服务环境,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目标任务

  扎实推进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原则,在土地储备时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既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有效落实保护措施,又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净地”供应制度落实,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实施范围为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区及江阴市、宜兴市。

  (二)实施对象为涉及文物埋藏区,以及在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拟储备入库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此前已实施过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经市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不再列入考古前置对象。

  (四)非文物埋藏区占地面积 5万平方米以内和其他未经土地储备的用地项目,以及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现有程序由项目单位向省、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报批。

  四、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地土地储备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优先考虑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拟入库储备土地考古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监理等相关经费支出列入征收成本。

  申请考古地块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土地清表工作,确保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明确边界和地下设施情况等。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考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批、实施、验收周期,及时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待收储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市属权属单位提供待入库储备土地时,由土地权属单位负责申请并落实储备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二)考古实施和结果应用

  1.待省文物主管部门明确考古单位后,考古单位应及时与考古申请单位对接,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地块的调查勘探范围核实、制定工作方案,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进场开展考古工作,原则上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工程的监督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考古发掘机构实施监理。

  2.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考古单位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工作报告,及时提交省文物主管部门验收。

  3.验收通过后,对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用地,及不涉及登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地,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按照程序土地储备的意见书。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收储土地,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要求,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入库和供应时列明。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5.发现文物埋藏,经属地文物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商定确需发掘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确定考古发掘单位,履行发掘报批手续后开展发掘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考古发掘情况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考古申请单位出具意见书。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意见书中应提出原址保护要求。

  6.遇有重要考古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予以调整。

  7.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考古意见书和考古工作报告作为土地收储审核要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进考古前置制度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履行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推动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推进“净地”出让制度的落实,助推无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协作,保障考古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级自然资源规划、文物、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实施意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依法依规履行报批手续,科学合理运用考古结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考古前置实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抓好落实,确保文物安全和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建设项目组织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树立文物保护意识,在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前,主动了解建设用地文物情况,向属地文物主管部门提供项目资料;在项目设计和实施中充分考虑并落实文物保护要求。施工过程中意外发现文物,应及时告知属地文物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后续文物保护工作。

  (四)建档立库,摸清全市文化遗产资源。市文物主管部门通过持续积累考古资料,逐步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适时提请政府公布全市重点地下文物埋藏区。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时动态更新、调整全市城乡规划文物保护数据,确保文物保护措施提前、有效落实。

  (五)开拓思路,研究考古前置工作的新举措新办法。根据考古前置的实际工作任务量,探索研究引进社会考古力量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主管部门、考古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探索推行土地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工作,提前完成拟使用土地文物资源调查评估,建立文物资源档案,为规划用地提供决策依据。

  (六)逐步推广,探索全领域建设用地考古前置。涉及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建设的考古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在建设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核阶段,提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和开工提供便利条件。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操作规程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4 月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无锡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操作规程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解决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落实无锡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涉及文物埋藏区,以及在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拟储备入库国有建设用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操作工作,适用本规程。

  二、相关依据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8〕54号),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管理办法》《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江苏省文物局、财政厅、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苏文物博﹝ 2012﹞1号),江苏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考古工作管理的意见》(苏文物保〔2020〕 103号)、《江苏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文旅规〔 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考古发掘质量。

  三、工作流程

  (一)编制年度拟收储土地考古调查勘探计划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拟收储土地考古调查勘探年度计划,落实考古经费预算。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核实已实施过考古调查勘探的用地不再列入考古计划。

  (二)考古调查勘探报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拟收储土地市属权属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交拟收储地块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内容包含地块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及土地性质、规划用途等相关情况说明);已获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标注有四至范围的地形图及电子版文件(比例不低于 1: 2000);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确定考古实施机构

  市文物主管部门收到省文物主管部门委托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函后,在 5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单位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考古单位”)。省文物主管部门未明确考古单位的,申请单位可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自行确定考古单位,考古单位必须是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省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考古机构,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无境外联合主体的国内考古机构;

  2.未发生过考古勘探事故,未发生文物破坏的事件,无严重失信记录,近 3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无考古调查勘探项目验收不合格记录;

  3.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相对稳定的考古勘探、发掘队伍(包括专业勘探发掘技术人员、测绘员、资料员等各工种专业人员 20人以上)和必需的设备。

  申请单位自行确定考古单位为社会考古机构时,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实施项目监理。

  (四)考古进场条件准备

  申请单位完成必要的考古进场条件准备:

  1.土地范围的边界桩点确定;

  2.考古勘探区域的建(构)筑物拆迁,地表清理,居民、用户迁出,果木、青苗补偿及坟地迁移;

  3.取得勘探区内地下设施现状资料,与考古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必要时完成考古勘探区域地下管线迁移,或协调现场监护;

  4.排除妨碍考古工作的其他因素。

  市考古职能单位为申请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五)签约实施

  1.考古单位原则上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并依据国家文物局《考古勘探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考古勘探工作方案。考古单位为社会考古机构的,方案须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委托的考古监理单位审定。

  2.具备考古勘探条件的,考古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合同,明确考古工作量、工作经费、工作时限等内容。同时,申请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协议。

  3.考古单位按照江苏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考古工作管理的意见》要求,填写《江苏省考古项目开工告知书》,通过市文物主管部门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报备后,进场实施考古勘探。

  申请单位应为勘探区域围闭、混凝土清障、工地安全保卫及考古工作所需临时建设设施、生活用水电保障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4.考古单位自进场之日起,用地面积在 5万平方米以内(含 5万平方米)的,原则上需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探工作; 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00平方米增加 1个工作日。

  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延期 1次,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影响考古施工的情形:

  (1)雨雪冰冻等不良天气,以及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

  (2)发生人为阻工、扰工;

  (3)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

  (4)文化遗存复杂;

  (5)其他不确定因素严重影响考古施工的情形。

  (六)提交考古工作报告和考古发掘

  1.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考古单位应当编制提交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无文物埋藏,或发现文物遗存经市文物主管部门评估文物价值并与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商定需原址保护的,向省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2.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经商定需发掘后再确定保护措施的,申请单位与本市考古发掘职能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制订考古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发掘,出具考古发掘工作报告,报省文物主管部门验收。

  3.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调查勘探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工作过程描述、调查勘探结果、文物资源综述、地层遗迹描述、主要收获(价值初判)、初步认识和文物保护建议等;项目地块地理位置图、勘探平面图、工作过程照片,有关专业技术报告和图表,遗迹、遗物以及重要文物点的现状、采集的文物标本照片等。

  (七)验收

  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与省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验收对接工作。

  (八)土地收储和规划调整

  验收通过后,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和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土地收储考古意见书。未发现文物遗存或需原址保护的,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储备入库,并提出原址保护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还应明确文物保护要求。

  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入库和供应时应列明文物保护要求。重大考古发现或涉及重要文物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考古单位要落实考古工地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考古工地安全监管。考古项目负责人对考古工地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考古工地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配备兼职或专职安全员,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重要的考古勘探、发掘项目现场应安装监控探头,实行 24小时监控,安排专人值班看守。

  (二)严格执行考古资料、出土文物、文物保护、考古经费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出土文物、发掘资料、考古经费使用安全。考古发掘中遇有重要发现,应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必要时申请公安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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