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7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文号 | 锡政发〔 202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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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09:00:22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 202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养育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10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060元。
二、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 15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600元。
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 2020〕26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照各自文件执行。
三、全市集中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 2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287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 2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2460元。
四、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低保家庭内每人每月 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220元,低保家庭外每人每月 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40元。
五、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所享受省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市确定的对 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增发的倾斜性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纳入各市(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七、自 2021年 1月 1日起,调整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自 2021年 7月 1日起,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养育标准。
八、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1 年7 月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