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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6 16:34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125号)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1﹞14号)精神,对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一、从2021年7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590元/月。执行对象为今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6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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