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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20〕7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09 15:21:3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无锡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补偿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生态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激励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的通知》(锡人发〔2019〕8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7〕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列入生态补偿范围的区域: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水稻田;

  (三)市属蔬菜基地;

  (四)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生态公益林;

  (六)重要湿地;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清水通道维护区;

  (九)重要水源涵养区;

  (十)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承担生态保护的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获得生态补偿: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合理,权责一致,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原则。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补偿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补偿的综合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生态补偿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生态补偿的申报审核、跟踪评价等具体行业管理工作。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红豆杉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水稻田、市属蔬菜基地、水蜜桃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水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生态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的其他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对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生态补偿范围区域的,补偿标准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生态补偿承担方式:

  (一)生态补偿区域位于市区范围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生态补偿区域位于县级市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

  (三)市(县)、区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和省对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分类、逐年、逐级申报制度。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牵头部门制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申报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各牵头部门科学有序组织好申报工作,并根据职责对生态补偿申报数据进行核实和公示,防止出现虚报和重复申报情况。

  市各牵头部门负责对职能范围内生态补偿申报情况的认定,并将最终确认结果于每年6月份前行文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实行“预拨+结算”的模式。每年一季度,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生态补偿核定数预拨(已经有确认数据的按确认数据拨付)各区;每年三季度,市财政部门根据各牵头部门的确认结果,明确当年度生态补偿资金并与各区进行结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市、市(县)区两级应当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一并拨付至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机构应当将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态补偿资金在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转拨,不得滞留、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

  (一)在生态补偿保护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扶持发展镇(街道)、村(社区)生态经济;

  (三)对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且可明确计算补偿标准和金额的个人的补偿。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发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机构、村(社区)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对个人的非生态环境保护性的补贴、补助、奖励等。

  第十二条 分配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机构使用的生态补偿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机构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接受所在地人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分配给村(社区)使用的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居)委会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资金使用预算和使用结果在全村张榜公示;分配给个人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生态补偿的组织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在本组织范围内公示,并按规定每年报告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机构、村(社区)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监督,规范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机构不定期对区域内生态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尽到保护职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情况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每年对生态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财政部门定期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定期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绩效评价结果和审计结果作为生态补偿工作年度考核评价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生态补偿的组织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收回生态补偿资金。

  获得生态补偿的组织和个人损害补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生态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对重复、虚假申报数据、资料,骗取或冒领生态补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回生态补偿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江阴、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主体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4〕205号)同时废止。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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