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EN
手机客户端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提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公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20〕82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24 15:00:30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

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应急管理部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我省消防救援人员有关优待政策事项的通知》(苏办函〔2020〕1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职业荣誉

  将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纳入慰问优抚、表彰奖励和双拥工作范畴,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将消防救援队伍领导干部纳入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并按照上级规定进行政治安排。

  二、落实社会优待

  (一)家庭落户。成立消防救援支队集体户,允许在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或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未就业家属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进社区、货币化安置、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补助政策。

  (二)子女教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予以保障。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意录取的,可以不参加电脑派位。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中考继续沿用原有做法,享受加分投档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重大应急救援战斗被记功的,经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确认,子女中考加分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

  (三)优待优先。消防救援人员在机场、车站、轮渡、医院等场所继续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在上述单位对外办事窗口应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优先就医、优先通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免费。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凭有效证件享受与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三、强化职业保障

  (一)收入待遇保障。在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保障,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地区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和上述工资项目涉及的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将消防救援队伍继续纳入全市综合考核体系,并按有关规定发放消防指战员考核奖励。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并根据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情况,及时予以保障,妥善解决全市消防救援人员的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伤亡抚恤、养老医疗等相关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入职和退出保障。对无锡市本地入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年以内的消防员,按当地义务兵标准继续发放家庭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5年的,以及工作满5年不满12年的,参照转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经批准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不含非正常原因退出的),根据本人意愿,按规定在本人工作所在地落户。

  四、明确工作机制

  将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市委市政府直接收文发文单位,参加或列席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活动。保留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继续作为全市消防救援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发挥作用。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驻锡现役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如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责编:司法局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问答知识库
灵锡APP
锡企服务平台
回到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