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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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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1-05505 生成日期 2021-05-27 公开日期 2021-05-27
文件编号 锡民联发〔2021〕10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财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精神,做好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完善分类保障制度,确保精准救助、应保尽保,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在《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文件规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民发〔2019〕62号文件进行界定。

  在开展困境儿童精准排查和保障工作中,要加大对这两类儿童的排查力度,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3)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个案会商”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市(县)区民政部门,由困境儿童精准排查和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附件4)。

  三、强化信息动态管理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结合我市困境儿童精准排查和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互通、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数据共享、核查、甄别,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协助家庭或亲属申请,防止发生儿童漏保问题。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加强跟踪服务,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更新和档案管理工作,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落实“一人一档”、进行“四色管理”;对情形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四、做好儿童监护工作

  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及时进行监护干预。

  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而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当地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类表.docx

       附件2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docx

       附件3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docx

       附件4 困境儿童精准排查和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docx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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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解: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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