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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1-01656 | 生成日期 | 2021-04-08 | 公开日期 | 2021-04-08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各排污企业,持证即合法?这些点你可能忽略了 |
案例
2021年3月3日,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某单位开展日常检查。该单位虽然于2020年7月6日领取排污许可证,但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自领证之日起至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数据信息。新吴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对该单位作出了“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
这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无锡市新吴区首例适用相关条款的案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因此领取排污许可证只是依法排污的开始,证后排污管理才是重点。
赶紧回想一下,
这四点你做到了吗?
1.排污许可证自查
@全省排污单位 排污管理指南(第一期)
2.自行监测
@全省排污单位 排污管理指南(第二期)
3.执行报告
@全省排污单位 排污管理指南(第三期)
4.环境管理台账
@全省排污单位 排污管理指南(第四期)
下一步,新吴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加强执法检查,各排污企业也需进一步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各项污染防治要求。
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