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EN
手机客户端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提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公报

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20〕1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30 16:10:07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长江流域

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发〔2020〕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 年7月 30 日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长江流域

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把长江禁捕退捕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全面推进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退捕渔民合法权益,坚决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一)应禁全禁、应退全退。全面对标对表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全面摸清渔船渔民底数,全面落实禁捕退捕任务,做到禁得到位,退得彻底稳妥。

  (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力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攻坚,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实现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生计保障全覆盖,切实抓好水产品稳产保供。

  (三)强化执法、依法打击。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联合执法监管,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地下产业链,形成强力威慑。

  (四)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坚持市负总责,市(县)、区联动抓落实,压紧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捕退捕和维护社会稳定主体责任,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督查问效。

  三、目标任务

  按照禁得住、退得出、稳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全面落实“十年禁渔”等各项措施,确保长江干流无锡江阴段水域全面禁捕、其他水域全面禁捕退捕,退捕渔民生计得到保障、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一)退捕渔船应退尽退。江苏长江干流暂定 10 年禁捕。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从 2021 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市长江干流江阴段以及太湖、宜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于 2019 年底提前一年实现全面退捕。从2020 年1月1日起,我市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太湖1个、宜兴市1个)实行常年禁捕;保护区所涉湖泊其他水域(含滆湖)年内全面退捕(含生产性捕捞辅助船、持有效证件渔业运销船)。禁捕期内,生产性捕捞和娱乐性垂钓全面禁止;做到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2021 年1月1日之前实现清船、清网、清江、清湖。

  (二)渔民生计得到有效保障。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实现渔民上岸有出路、有收入;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困难救助、上岸定居等应保尽保,防止因退致贫。

  (三)科学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水生生物保护区所涉湖泊其他水域全面退捕,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规划,发展增殖渔业,有组织进行捕捞。

  (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长江“十年禁渔”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常年禁捕制度全面落实,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增长,水生生物栖息环境得到全面保护,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四、进度安排

  2020 年下半年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攻坚,统筹推进长效监管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措施落实能快则快,大体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20 年 7 月)。动员部署,发布禁捕退捕通告,摸清底数,造册公示,建档立卡,开展专项行动。

  (二)第二阶段(2020 年 8—11 月)。全面实施整治,收回捕捞权,渔船网具收交处置,渔民转产安置。

  (三)第三阶段(2020年12月)。组织“回头看”和“拉网式”大排查,巩固提升禁捕退捕成果,开展督查问效,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和河湖休养生息制度。

  五、重点工作

  (一)全面精准实施禁捕退捕

  1.全面排查摸底。各地对辖区内退捕渔民的捕捞许可证、渔船、网具、船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收入、住所、就业创业和培训需求、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准确核查登记,做到每船必查、每证必核、每户必验,不漏一船一户一人。各地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切实锁定渔民范围,作为补偿安置工作对象。严把调查数据质量关,利用“倒排查”机制,与国家和省渔船管理等系统进行对接,确保排查结果准确无误。

  2.按时建档立卡。按照《江苏省长江流域退捕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工作规程》,规范“造册登记、村组评议、镇(街道)入户确认并公示、市(县)区联合审核”的程序,为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做到“一船一档”,确保政策公开、规则公平、结果公正、渔民公认,做好退捕渔船渔民档案资料管理。建档立卡信息以市(县)、区为单位,经市(县)、区政府盖章确认后,于 7 月 2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经市政府盖章确认后,于 7 月 2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7 月底前全部录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

  3.及时处置船网证。市制定出台退捕船网证处置的具体程序、补偿标准和奖惩措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船网工具评估、补偿费用核定,及时与渔民签订退捕协议。依法收回并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推进退捕渔船分类处置,渔具网具集中销毁,严格监督验收,实现证注销、船封存、网销毁。

  4.规范禁捕退捕工作。按规定由市统一发布禁捕通告,明确禁捕时间、禁捕范围、禁止事项、违禁处罚等内容,设置禁捕标志牌。各地根据要求,对参与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科学、有序、规范开展禁捕退捕工作。建立禁捕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与评估机制,全面掌握、评估禁捕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动态变化情况,探索具有无锡特色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利用模式。

  (二)落实退捕渔民生计保障

  1.聚焦“应转尽转、应帮尽帮”,促进就业创业。通过发展产业安置一批,充分发挥渔民熟悉渔业生产的优势,支持发展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渔事休闲体验等涉渔产业,增加就业空间;借鉴“千岛湖”模式,发展大水面增殖渔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参与。通过务工就业安置一批,对有劳动能力的退捕渔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电商平台等带动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对吸纳退捕渔民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创业安置一批,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对具备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公益岗位安置一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面向退捕渔民按程序开展定向招聘,统筹退捕安置和禁捕监管任务需求,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其他公益性岗位水平。

  2.聚焦“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维护社保权益。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参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执行,对个人账户给予一次性补贴,社会保障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由各市(县)、区政府制定。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退捕渔民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退捕渔民中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地方可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确保做到符合参保条件的百分之百进行参保登记、百分之百落实参保缴费代扣代缴、百分之百落实社会保障待遇。

  3.聚焦“应救尽救、应助尽助”,保障基本生活。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退捕渔民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或临时救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残疾渔民,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无房的渔民,通过异地搬迁安置等方式做好住房保障。

  (三)强化联合执法监管

  1.全面收集涉渔违法犯罪情报线索。针对涉渔违法犯罪规律特点,突出渔船渔民、“三无”船舶、水产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通过登船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筛查、情报研判导侦、在侦案件扩线等途径,深入排摸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开展暗查暗访,鼓励群众和媒体进行监督。

  2.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迅速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捕捞。依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查处的非法捕捞案件深挖细查,追查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坚决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网络,实现全流程溯源、全链条打击。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具制售行为,聚焦生产厂家、电商平台、渔具销售店铺等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非法广告信息等违法行为,取缔电鱼器具等非法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严格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利用行为,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涉渔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消费;加大对打着长江野生旗号的餐饮场所检查监督力度,追溯来源渠道,对违法的进行严厉追责。集中清理整治“三无”船舶,完善移交处置流程,设立集中扣船点,依法进行没收、拆解、处置,并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业行业管理部门。

  3.完善打击涉渔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和多维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涉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情报互通等制度,完善涉渔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案卷规格和程序要求,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强化公安、渔政、交通、水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协查机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健全非法渔获物、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等违法犯罪证据鉴定体系。统一涉渔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证据规格和裁判指引,建立疑难案件会商研究机制。完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鉴定及损害评估程序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实施行业禁入惩戒制度。完善渔业相关主体征信体系。

  4.全面加强水域智慧防控系统建设。以数据大整合、高共享、深应用为着力点,在长江渔业资源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繁殖区等重点区域以及不同区域交界、码头渡口等重点部位布建监控点位,配置高清监控、高空瞭望、雷达、电子围栏和人脸识别等多维感知设备,立体采集船、人、物等涉水治安要素动态信息,努力实现水域船舶、船员及其轨迹一图展示、实名上图、动态溯源,不断提升管控水域智慧防控水平。

  (四)抓好水产品稳产保供

  稳定淡水水产养殖面积,多措并举抓好渔业生产,积极发展特色渔业和特种水产品生态养殖。推广具有节水、节地、安全绿色特点的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技术,扩大产业规模。引导和扶持沿江地区发展引江水养殖,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特色水产品的产业优势。扶持以地域特征为标志的产地品牌和企业品牌,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水产品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市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要求,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直到“最后一公里”。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市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退捕推进、社会保障、执法整治、市场监管四个专项组(见附件),四个专项组分别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同时成立工作督导组,下沉到市(县)区、镇(街道)和村(社区),迅速开展督促检查,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存在问题的整改。各市(县)、区,相关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统筹推进渔民退捕转产、渔民生计保障和禁捕后执法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级相关政策,完善工作措施,用足用好中央、省财政奖补资金,市级财政根据各地禁捕退捕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对各地禁捕退捕工作给予奖补。各地要落实好地方禁捕退捕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渔政执法人员力量和装备条件;研究出台具体办法,积极统筹省以上奖补资金、生态补偿、支农惠农、渔业油补、精准扶贫、社会民生、执法监管等相关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禁捕,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三)强化分工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协调联动,凝聚强大合力,共同把禁捕退捕任务落到实处。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渔船渔民实名调查摸底、信息录入、协议签订、捕捞证及渔船渔具收回处置、提供非法捕具和渔获物鉴定意见等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完善涉渔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案卷规格和程序要求;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审核拨付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医保等部门分别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退捕转产渔民低保和临时救助、医保等对象筛查及政策落实;公安部门负责退捕渔民户籍认定、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做好长江交通秩序管理、整治“三无”船舶等;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对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堵住消费终端。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抓好禁捕退捕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四)强化政策解读。广泛深入宣传禁捕退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退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初步形成“长江就要禁捕、捕捞就是违法”的氛围。认真分析研究渔民的利益需求和思想动态,充分研判和防范化解禁捕退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舆情导控和应急处置预案,牢牢守住社会稳定底线,确保禁捕退捕工作稳步有序。

  (五)强化督查问效。将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与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将督查与问效、问责贯穿禁捕退捕工作全过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禁捕退捕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约谈、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要追责问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附件:1.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

            2.市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

市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杜小刚 市长

副组长:朱爱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必权 副市长

高亚光 副市长

张明康 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李秋峰 副市长、惠山区委书记

成 员:周浩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子川 市政府副秘书长

钱文琴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戴 泉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顾 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蒋 飞 市法院副院长

张 媛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陆惠玲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

周文栋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施正洲 市民宗局局长

薛俊仁 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恒显 市民政局局长

高圣华 市财政局局长

吴春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席永清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彭红宇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包 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胡小坚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海泉 市水利局局长

周士良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汪 行 市商务局局长

许伟英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赵 鞠 市医保局局长

蔡叶明 江阴市市长

张立军 宜兴市市长

陈锡伦 滨湖区区长

封晓春 新吴区区长

杨建平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小林 省太湖渔管办主任

索维国 省滆湖渔管办主任

蒋 健 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局长

李宏兵 江阴海事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退捕推进、社会保障、执法整治、市场监管4个专项组。

        办公室由李秋峰同志兼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做好统筹协调、进度调度、舆论宣传、督导检查等工作。

         退捕推进专项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周士良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督促渔船渔民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捕捞证及渔船渔具收回处置等工作落实,做好市以上奖补资金测算和审核拨付工作。

         社会保障专项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吴春林同志任组长,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督促退捕渔民转产转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临时救助等对象筛查及政策落实工作。

        执法整治专项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薛俊仁同志任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阴海事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督促“三无”船舶整治,涉渔违法犯罪和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等行为查处。

        市场监管专项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许伟英同志任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督促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电商销售平台、虚假宣传和广告等执法监管。

责编:司法局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问答知识库
灵锡APP
锡企服务平台
回到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