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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房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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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0-06485 生成日期 2020-11-20 公开日期 2020-11-20
文件编号 锡房金【2020】32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各部室、各分支机构: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江苏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双随机联席办〔2020〕4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9号)等文件要求,《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中心领导班子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江苏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双随机联席办〔2020〕4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督促义务。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班子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组员,牵头并具体落实相关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

  第五条 建立抽查事项清单。中心政策法规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对照中心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在中心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建立并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于持有效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无论是否参与一线检查执法,均应纳入我市行政执法系统执法人员库。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常态化做好检查对象库的完善及调整工作。对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须立即实施检查。

  第八条 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根据中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每年由政策法规部联合各分支机构制订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时间、抽查方式等。

  第九条 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应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人员,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要求,各分支机构按照抽查计划中载明的抽查比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分别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由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每次抽取的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 对一个年度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和相关要求,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规定,全面公开监管工作,事前发布抽查工作通知,通知需明确抽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单、抽查内容、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等;事中做好书面检查及网络核查记录或现场检查影像记录,及时填写检查表;事后回填检查结果,做到随机抽查工作全程留痕。

  第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要求,各分支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等事项。政策法规部汇总检查情况报告后,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以公告形式在中心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检查档案由各分支机构归档并保管。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守工作纪律,依据法定程序,依法执法、依法检查。不得私自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情况发生。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0日

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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