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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20〕23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6-08 11:44:15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

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有效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45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减免税费、补助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机构、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与残疾人生产生活相关的机构、部门和单位,通过申请、招标(认定)、评估、公示、审批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达到规范服务和管理要求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教育机构

  第四条 对特教学校(含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残疾人之家”特教班和送教上门),以普通学校8倍的标准核定生均公用经费。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的可用资金用于特殊教育事业,支持发展职业教育、职业康复、送教服务、创业培训和文化体育等项目。

  第五条 对接受残疾人随班就读的学校或机构进行无障碍改造,配备必需的特殊教育设备。

  

第三章 就业机构

  第六条 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纳税人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产品调配中心,按照残疾人劳动所得总额的25%给予奖励;对直接提供劳动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按照残疾人劳动所得总额的15%给予奖励;对被评为示范性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当年给予5万—10万元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和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之家”等,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比例每安置1名本市户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超比例每安置1名本市户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其中:安置1名一级、二级残疾人,或1名残疾人大学生,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安置1名智力、精神三、四级残疾人,按安排1.5名残疾人计算);对3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均视同超比例安置,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对为残疾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承担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培训和实践带教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特殊教育学校除外),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对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从事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由财政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对提供残疾人实训的企业或机构,根据实训残疾人数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实训补贴。

  第十三条 对成功推荐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不包括听力、言语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中轻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员就业的机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推荐本市户籍其他残疾人就业的机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辅助设备购置补贴。对录用残疾人企业进行无障碍改造按实际补贴,费用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扶贫机构

  第十五条 对新建并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根据其规模和集中安置残疾人数(30人以上)、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数(50户以上)和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等情况,通过论证确定扶持重点。保障基地扶贫项目有效实施,按扶贫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名扶贫对象可享受3年,与其它创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根据扶贫项目的实际需要,帮助落实扶贫贴息贷款。市(县)、区示范基地和其他扶贫基地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扶持办法。

  

第五章 康复机构

  第十六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康复定点机构,对所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予以补贴。

  对“残疾人之家”和村(社区)的康复室(站),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运行正常经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每5年补贴康复训练器材维修和置换费用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相关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列入市级以上并经筛选和论证,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十八条 由政府举办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机构,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其建设和运行,取得教育资质的公益一类康复机构,其公用经费参照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政府委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经费根据项目标准另行结算。

  

第六章 托养机构

  第十九条 由政府举办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其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条 将“残疾人之家”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之家”的运行保障力度。对验收(考核)合格的“残疾人之家”,给予3万—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人均每季不低于2000元的运行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10万元的基本公共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庇护工场、工(农)疗站以及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等机构参照“残疾人之家”补贴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的机构,按每户每月20元—50元标准,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发运行补贴。

  

第七章 其他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市(县)、区独立建设的残疾人综合服务场所,其建筑规模不少于辖区内残疾人口人均0.1平方米,符合综合服务功能要求,并在计划年度内完成建设和投入使用的机构,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内设托养机构的,不重复享受建设奖励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承办残疾人文化体育训练、职业技能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组织训练、比赛获奖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目录及定点机构,根据辅具补贴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和产品。

  第二十五条 对承担残疾鉴定和专项服务评估的机构,按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相关要求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对经认定具有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用电、用气、用水费用以及通信网络费用,参照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对完成任务的地区给予相应的创建经费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条款,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45号),由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扶持办法并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各区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的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按比例承担。江阴市、宜兴市经费在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本办法将根据无锡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予以调整和完善。上级有新规定新标准的,按上级精神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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