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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20〕24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6-08 11:39:55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

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45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申请、公示、审批等程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享受有关保障和救助。

  

第二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8%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将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足生活补贴。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第六条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精神、智力非重度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第四、五、六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七条 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作为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最低档次缴费标准,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全额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对象可扩大到其他残疾人。

  第九条 对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员,按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十条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为其购票和进站、上下机(车、船)提供方便,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可予免费携带。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相关手续后,免费搭乘公共汽车、地铁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停车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对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临时停放的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二条 残疾人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服务和通信流量等费用予以优惠。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有线数字电视月租费减半收取。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必要的陪护人员可以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第十四条 对16周岁及以上且无业,并经专业评估生活自理困难的残疾人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护理服务补贴。

  (一)集中托养。对符合条件并进入经认定的残疾人集中托养专业机构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视力、肢体、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按全护理、半护理、无完全行为能力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200元、900元、600元;其他家庭上述对象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二)居家安养。对经生活自理能力专业评估并符合居家安养条件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视力、肢体、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护理服务补贴;其他家庭上述对象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三)日间照料。对进入日间照料机构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护理服务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四)对进入庇护工场、工(农)疗站机构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护理服务补贴。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低保家庭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教育援助

  第十六条 全面落实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享受全过程免费教育待遇。

  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教育。在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将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全面纳入义务教育,为不能正常到校上学的残疾儿童,以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教育安置。

  残疾学生就读公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院校,学费据实报销;就读民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院校,学费按照不超过本地区同类公办院校学费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实施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助。

  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给予1000元教育专项补助,其中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增加1000元。

  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每人每学年给予1500元教育专项补助,其中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增加1000元。

  第十八条 实施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专项补助。

  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高中和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分别给予1000元和1500元的助学补贴。

  第十七条、十八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年限与正常就读年限一致。

  第十九条 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盲生给予每人每学年8000元交通伙食补贴。

  第二十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奖励。

  对江浙沪以外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学生,新生报到时给予一次性入学补助5000元。

  对取得自学考试和各类成人中等及以上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残疾学生分别给予中专1500元、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同时取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对同时取得博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残疾学生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给予省级1000元、国家级2000元的奖励,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证书的按最高等次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无锡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就读中等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本市户籍残疾学生,学费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十二条 残疾学生参加各类考试,经批准后可以携带必要的辅助器具参加考试;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参加中考,可申请体育科目免考,经批准后按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第十六条至二十一条中有关残疾人教育援助与慈善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特困职工子女助学补助等救助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二十三条 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可免费参加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政府及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培训费用给予补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到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接受职业生涯规划、职业能力测评和个性化就业指导等免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残疾人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2.5万元;租房营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年据实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租金补贴,最多补贴3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创业者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参照自主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与其它创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以及休息休假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各地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社区就业岗位应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人。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按月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和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1/4。对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出勤补贴;按不超过其劳动所得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报酬和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章 康复救助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0—14周岁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开展15—17周岁残疾青少年康复训练及回归社会生活技能训练并提供救助。对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低保家庭每年每户给予8000元困难补助。

  第三十一条 对精神残疾人实行精神类门诊和住院救助。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精神残疾人及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低保、五保家庭精神残疾人全部纳入免费基本用药救助范围。

  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精神残疾人因精神疾病住院除医保和医疗救助外的个人自负部分,经申请批准提供每年6000元的补助。

  第三十二条 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劳动年龄内的偏瘫患者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机构康复服务,对医保和医疗救助外的个人自负部分,经申请批准提供每人3000元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为视力残疾人免费提供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

  第三十四条 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救助。16周岁及以下残疾儿童、劳动年龄内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经申请批准,提供整上肢或整下肢(肘膝关节及以上缺失)1.2万元/个、上肢前臂或下肢小腿(肘膝关节以下缺失)6000元/个、矫形器2000元/个(矫形鞋最高2000元/双)的适配救助。非以上情况残疾人,经申请批准,提供整上肢或整下肢(肘膝关节及以上缺失)9000元/个、上肢前臂或下肢小腿(肘膝关节以下缺失)4500元/个、矫形器1000元/个(矫形鞋1000元/双)的适配救助。每人每3年可重新适配一次(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矫形器可每年适配一次)。

  第三十五条 为16周岁及以下听障儿童、劳动年龄内的无业无固定收入听力残疾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劳动年龄内听力残疾人,经申请批准,提供每例5000元的助听器适配救助;为非低保和非低收入家庭劳动年龄内听力残疾人,经申请批准,提供每例2500元的助听器适配救助。每人每3年可重新适配一次。

  第三十六条 白内障患者可以享受医保和医疗救助以外自负部分的手术费补助,经申请批准,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患者补助2000元/眼,非低保和非低收入家庭患者补助1000元/眼。15周岁及以上视力残疾人享受每年2000元的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救助。

  第三十七条 为残疾人提供每2年一次、标准为260元/人的健康体检,与其他体检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十条至三十七条所涉及的金额标准均为上限,按实际发生数额结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低保家庭困难补助和白内障患者手术费补助支付到个人,其余均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

  

第八章 其他救助

  第三十八条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当事人,应当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及时作出司法救助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无固定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作限制。

  第四十条 对参加竞赛及集训的残疾人按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补贴,按天计算。对参加竞赛获得奖项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为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宜居工程(无障碍)改造,改造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户,同一人户5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条款,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45号),由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纳入政府预算。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各区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的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按比例承担。江阴市、宜兴市经费在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家庭。

  本办法中对0—17周岁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16周岁及以下听障儿童矫形器和助听器适配救助、白内障患者手术费补助、偏瘫患者机构康复服务补助和学前教育援助对象可以放宽到非持证残疾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将根据无锡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人特殊困难变化予以调整和完善。上级有新规定新标准的,按上级精神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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