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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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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0-05569 生成日期 2020-10-12 公开日期 2020-10-1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的条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主城区的条件 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的条件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央、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

  (一) 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

  (二)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军队退役军人(含转业干部、离退休人员)及随迁家属子女;

  (三) 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四) 经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录取的本市高校、技职院校在读学生;

  (五) 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教练员、运动员;

  (六) 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市户籍人员父母、子女和配偶之间的投靠落户人员;

  (七) 原本市户籍的高校、技职院校毕业生(包括退学、肄业及在校生);

  (八) 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原无锡籍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主城区(不含江阴市、宜兴市)

  (一)在本市主城区有所有权住宅,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在本市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下同)或者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

  (三)在本市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的参军进入城市人员、有能力在城市稳定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以及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

  (四)在本市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

  第四条 在江阴市、宜兴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第五条 公安部、省公安厅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员户口准入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于2020年X月XX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市有关户籍准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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