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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6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20〕20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4-23 15:21:08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定销商品房

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区范围内从事的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房屋被征收人或特定群体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依照所在地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成本、征收安置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利息费、税金和利润等构成。开发建设成本,计算方法与普通商品住房相同。管理费用,按照开发建设成本的2%计算。利息费,按照为定销商品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税金,按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利润,按照开发建设成本的3%计算。

  第六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定销商品房实行成本测算审核确认制度。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门在申报定销商品房价格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成本测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制定,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定销商品房的,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在定销商品房销售前及时提出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销商品房价格申请报告;

  (二)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出具的成本测算报告;

  (三)经有权的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门定销商品房价格申请后,及时审核并提出定销商品房价格,并在项目土地出让前会市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定销商品房价格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定销商品房价格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征收安置费用、开发建设成本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价格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门可在每次审批价格销售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住宅区位、朝向、楼层等差价系数确定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综合差价系数应等于或小于零。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门要在征收安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定销商品房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超面积除外)。

  第十二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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