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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0-04955 | 生成日期 | 2020-08-31 | 公开日期 | 2020-09-04 |
文件编号 | 锡防发〔2020〕20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实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无锡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协调办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我办制定《无锡市实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无锡市实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2. 无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告知承诺书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无锡市实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无锡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协调办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等要求,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类型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二、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申请材料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原件);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4. 经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平时和战时建筑平面图纸各1张(全套人防施工图光盘)
5.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或合同(复印件)
6.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 防护设备厂的网签合同、人防第三方检测单位合同
8. 监理人员资质证书,包括:
(1)总监、土建、设备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1名;
(2)总监需公司法人的委托书;
(3)总监、土建、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以及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9.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申请人以承诺制办理监督申报手续需提交上述第1、2、3、4项资料及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限期补齐第5、6、7、8、9项。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窗口当面获得或在线下载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将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或在线递交人防办质监机构,并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3.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将办理结果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申请人承诺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对申请人未按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部门在后期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根据国家、江苏省和我市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2.在后期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申请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质量监督部门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经指导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撤销行质量监督手续,申请人应同时终止相应活动。
3.质量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附件2
无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告知承诺书
XX〔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告知
按照《无锡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 质量监督站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发〔2010〕288号);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5.《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发〔2014〕438号);
6.《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
(二)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原件);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4. 经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平时和战时建筑平面图纸各1张(全套人防施工图光盘)
5.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或合同(复印件)
6.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 防护设备厂的网签合同、人防第三方检测单位合同
8. 监理人员资质证书:
(1)总监、土建、设备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1名;
(2)总监需公司法人的委托书;
(3)总监、土建、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以及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9.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申请人以承诺制办理监督申报手续需提交上述第1、2、3、4项资料及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限期补齐第5、6、7、8、9项。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 质量监督站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2、3、4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或具备开工所需的各项条件。
(1)
(2)……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 质量监督站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 质量监督站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申请人承诺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符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开工所需的各项条件;
(五)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
来源: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