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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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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0-04067 生成日期 2020-08-03 公开日期 2020-08-03
文件编号 锡农规〔2020〕2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农规〔2020〕2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工信、经发)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强化龙头企业带动和辐射作用,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现行的《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锡农规发〔2017〕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

  (此页无正文)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3日

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发展总部经济、数字经济、枢纽经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6〕232号)精神,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农产〔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其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及时逐级报送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其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

  1.粮棉油类(含蚕桑)1000万元以上;

  2.畜禽类800万元以上;

  3.水产类800万元以上;

  4.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茶叶)类800万元以上;

  5.林业类800万元以上;

  6.市场流通类1.5亿元以上;

  7.休闲观光农业类800万元;

  8.农产品电商类600万以上;

  9.农产品加工类2000万以上;

  10.农业生产性服务类1000万以上。

  (三)企业规模。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

  1.粮棉油类(含蚕桑)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

  2.畜禽类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

  3.水产类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

  4.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茶叶)类800万元和400万元以上;

  5.林业类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

  6.市场流通类2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

  7.休闲观光农业类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

  8.农产品电商类6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

  9.农产品加工类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

  10.农业生产性服务类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申报前两年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等。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在我市建设生产基地;或建立订单收购机制;或建立企业用工机制;或通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七)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85%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质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现场考查)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填写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同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申报(监测)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三)《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财务报表附注,且其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有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比重、净资产报酬率的数据;

  (六)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八)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十)由镇(涉农街道)提供并经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科技成果、环保、商标、专利等)。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根据申报企业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审核、打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择优列为拟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第十条  拟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报有关统计表,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按第九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初评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为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的,将报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公布,保留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复。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不合格产品,经农业农村、工商、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的;

  (六)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七)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农规发〔201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印发

来源: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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