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EN
手机客户端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提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正文

关于做好无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0-04018 生成日期 2020-07-27 公开日期 2020-07-30
文件编号 锡人社发〔2020〕49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政办发〔2019〕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74号)精神,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范专账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政办发〔2019〕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74号)精神,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范专账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账资金使用范围

  专账资金主要用于各类职业培训补贴,包括企业职工培训、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制培训等,以及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

  (一)企业职工培训

  1.本市企业参保职工参加各类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线上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以下简称百万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学徒)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外来贫困劳动力、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本市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4.结合疫情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创新职业培训内容,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对参加经济薄弱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3.对在锡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三)其他培训

  1.本市企业职工、其他在职人员自主选择我市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符合当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社会化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

  2.本市龙头企业、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以项目制方式承担政府部门开展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培训。

  3.重点围绕企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需求,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新业态、创新创业等发展方向以及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的项目制培训。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标准及条件

  1.企业职工培训

  (1)岗前培训补贴。具体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5号)规定执行。

  (2)以工代训补贴。具体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发放市区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办〔2019〕58号)文件规定执行。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扩大以工代训范围,具体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就高不重复享受。

  (3)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含建筑企业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下同)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开展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培训,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其中,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培训补贴不受年度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限制,均享受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符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人员,按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具体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办〔2020〕10号)规定执行。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2020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岗前培训、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具体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惠企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38号)规定执行。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含见习期学徒,不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人社函〔2019〕126号)文件执行。

  (5)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本市高危行业企业在岗从业人员、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并获得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颁发和认定的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安全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27号)规定执行。

  (6)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对本市一线岗位职工参加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取得江苏省百万练兵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书的,按每人5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不得与通过竞赛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的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2.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本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等各类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经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0元/人、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实际培训费低于相应等级补贴标准,以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为准。对参加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项目,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政府购买价给予培训补贴。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意识培训(GYB)、创办企业培训(SYB)、改善企业培训(IYB)和政府购买类创业培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73号)、《关于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其他培训

  (1)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补贴。本市企业一线岗位职工、其他在职人员根据岗位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符合年度发布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范围的技能培训项目,且申领补贴时依法在锡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经技能评价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40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符合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且为企业职工的,补贴标准在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再上浮30%。对培训发票收费额大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培训实际收费额给予补贴。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补贴不可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2)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支持企业依托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项目实施方案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对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承训单位补贴。参加省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具体补贴事项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当期培训文件规定执行。

  (3)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为重点就业群体免费提供培训。对企业自主开展培训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结合市场紧缺急需等因素,根据培训成本按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安全技能项目制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补贴。培训计划经人社部门或行业部门备案后,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参加上述1、2、3类职业培训并通过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其对应补贴标准已含培训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未经培训直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考核,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凭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或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技能鉴定费有效票据全额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补贴原则及方式

  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各类职业培训补贴应于获证后12个月内申请。

  2.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申领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年度《无锡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和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范围。

  4.对企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线上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实行直补企业;对劳动者个人出资参加社会化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的,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实行直补个人;对于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制培训的,实行直补企业或培训机构;安全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除外)、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实行直补个人;对未经培训直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直补个人。

  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和补贴范围内,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创业培训、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农民工相应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培训项目,适当提高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申请

  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可参照就业补助资金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专项管理要求执行。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一)申请方式

  各类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均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wuxi.gov.cn)“网上办事大厅”-职业培训模块登录办理。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训中心”)负责各类培训补贴发放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企业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技能培训并由用工企业申请补贴(参训和申领补贴均在同一企业,且在派遣协议服务期内)。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不包括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的培训),按要求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

  对在行业部门确定的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并符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个人不垫付培训费用,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要求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

  对参加培训需缴纳培训费用的参训人员,劳动者个人可以向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按程序向当地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程序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人社函〔2019〕126号)执行。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由参赛职工个人向工作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

  企业组织培训的,由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申请。申请补贴时,应在网上提交单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参训人员身份证和证书信息(网上能联网查询的不需提供、下同)、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培训过程证明(含视频)材料等资料;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还需提供培训机构信息、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缴费票据等相关资料;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领协议等。对建筑行业在职职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需补充提供参保存续期内稳定就业6个月的证明材料(工资发放清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对以集团公司名义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锡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需补充提供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劳动者个人自行参加培训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机构申请。个人申请补贴时,通过网上提交个人补贴申请表(附件4)、身份证和证书信息、培训机构或技能评价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缴费票据(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补贴除外)等资料。

  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向当地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申请预拨不高于50%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时,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单位补贴申请表、参训人员花名册、委托培训协议等资料。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交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信息、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非税收入缴费票据)或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用于项目制培训的支出凭证、不低于10次的授课视频等。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三)资金拨付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指标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复审各区、各部门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依托金保系统对申领补贴对象的参保状态、取证、补贴申领重复性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补贴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名称和补贴金额。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培训机构或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

  四、资金管理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防止出现同一补贴项目多渠道重复申领现象。

  (二)市、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制度以及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行补贴网上申报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精简补贴证明材料,优化补贴发放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专账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培训补贴信息月报、年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月3日前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报送月报,每年12月中旬前报送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报告。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实施培训的企业、机构的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贴资金时,应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项目制培训在资金申请后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或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资金的,应予以退回,拒不退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回。对以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五、其他事项

  (一)市、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发布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和职业(工种)目录,并根据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各地开发并实施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特色培训项目。

  (二)各市(县)、区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且未领取相应补贴的,可采取补申报方式申领补贴。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涉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按本通知执行。如国家、省文件对补贴项目有新的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点此下载全部

  1.无锡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

  2.无锡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3.无锡市职业培训单位补贴申请审核汇总表

  4.无锡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问答知识库
灵锡APP
锡企服务平台
回到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