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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4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20〕7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2-24 18: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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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2月24日

  

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绩效,实现全市政务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用、信息资源共享利用、信息系统自主可控,提升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总体水平,根据国家、江苏省信息化管理有关规定和《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市政府令第 13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9〕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以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实施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建设和运维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或服务项目。

  信息化项目按照类别分为建设类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运维类项目;按照项目属性分为市级综合应用项目、市级基础设施项目、部门综合应用项目、部门业务管理项目、部门行政业务项目五大类。

  信息化建设类项目指信息网络(含楼宇智能化、局域网、视频监控、指挥中心和机房)、云计算平台(含服务器、小型机)、基础支撑平台、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等新建、改(扩)建、购买服务的项目。

  信息化运维类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等正常安全稳定运行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产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办公使用的电脑、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移动存储设备、手机、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和维护,用于部门宣传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设和维护,以及教育、职业培训领域的各类实训教室、多媒体教室建设和维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和归口管理,统筹管理各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组织实施市级信息化项目论证审核、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建立市级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和市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市级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督促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和处理信息化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财政局是信息化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印发市级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市级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再评价。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级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审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场交易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规范化政府采购。

  市公安局负责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公共视频建设的前置审核。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按计划对市级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实施部门是信息化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提出储备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审批、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涉及信息化建设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中信息化建设部分进行方案和概(预)算审核、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政府投资类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方案和概(预)算进行审核、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要求

  第七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各专项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按照“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绩效体系”的总体原则,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八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基础设施资源,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机房、云计算平台等基础设施。

  第九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应接入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化项目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应编入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明确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条件,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资源汇聚到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可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和建设;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信息资源不共享、不开放的信息化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遵守《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自主可控,并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网络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每年 6 月份,市大数据管理局向项目实施部门征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需求,并下发年度信息化项目概(预)算测算参考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 500 万元及以上建设类项目开展必要性研究,填写《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审核表》,按照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市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必要性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列入年度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依据国家、省、市和本部门的相关规划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提出建设类和运维类项目需求:

  (一)建设类项目

  1. 500 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应按照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编制提交项目建议书。

  2. 500 万元及以上建设类项目应在完成项目建议书论证审核后,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编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建设类项目应包含3年运维服务。

  4. 建设类项目应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并进行等级保护测评;定制软件项目应采用第三方软件测评;2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采用第三方监理。

  5. 采用服务外包模式的建设类项目应设定外包服务期限,以软件为主的项目服务外包期应为3年,以硬件为主的项目可延长到5年;以后年度应作为建设类结转项目进行申报,只需提供服务外包合同;服务外包期满后,需要继续进行新一轮服务外包的,应按建设类项目进行申报。

  (二)运维类项目

  1. 新起运维项目应根据原有项目建设内容,测算运维费用,确定运维绩效目标,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的运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2. 已有运维类项目只需提供服务期内有效合同或上一轮运维服务合同。

  3. 购买数据服务类项目按照运维类项目申报。

  4. 运维类项目不得包含批量更新采购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对信息化项目申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核,并按轻重缓急对建设类和运维类项目分别进行汇总和排序,按时在市级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中填报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申报书和项目方案等材料,报送的建设类项目进入市信息化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通过初步审核后,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相关领域信息化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和项目预算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按照项目性质、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各项目实施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优先次序,列入年度项目需求库。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项目实施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和项目年度需求优先序,确定项目实施部门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并根据资金性质分别纳入全口径预算体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全口径预算经批准后,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该方案同时作为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依据。

  第十八条 通过论证审核但需修改完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印发后,填写《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审核表》,并附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方案,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审批、采购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在项目储备、必要性论证审核、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等环节,将5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相关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项目采购

  第二十条 年度实施方案印发后,建设类项目分类进行项目审批。

  (一)200 万元及以上至 500 万以下的建设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项目审批申请,并附经论证审核的项目建议书,市行政审批局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意见表。

  (二)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并附经论证审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审批意见。

  (三)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大数据管理局论证审核通过后,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审批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市行政审批局合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类项目审批意见下达后,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确定采购需求,可整体或适度分拆进行采购活动。运维类项目如需进行采购的,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论证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在项目采购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论证审批后的项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办理:

  (一)投资概算不变,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 10%以内的项目,或投资概算调减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编制项目变更方案,重点就项目变更内容、变更理由、概算变更清单作详细说明,报市大数据管理局批准。

  (二)投资概算不变,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 10%的项目,或投资概算调增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论证审核后,分类进行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上传市级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信息化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应于每年 5 月底和 11月底前,在市级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第三方监理的管理,项目监理应严格执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有效性可控。

  定制软件项目应选择具有CNAS和CMA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对包括用户文档、功能性、性能效率、兼容性、易用性、可靠性、信息安全性、维护性、可移植性等软件质量特性进行测评。测评结论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和相关法律标准要求,无严重缺陷遗留。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在实施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办理:

  (一)项目总投资不得增加,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

  (二)合同确定的软硬件设备品牌不得变更;

  (三)软硬件设备变更应通过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类项目建成后,试运行期原则上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遵循“单位自测、分项验收、整体竣工验收”原则,完成项目审批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后进行整体竣工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进行项目功能性自测;

  (二)分项验收由项目实施部门自行组织;

  (三)5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项目实施部门在项目试运行期满后,向市大数据管理局递交《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表》,500 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

  (四)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项目验收前,将该项目所产生的信息资源目录录入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做到应录尽录;

  (五)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批复、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文件为依据,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六)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电子文档上报市级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项目运行维护机制,落实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措施。

  

第六章 项目追加和项目终止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一经印发,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追加。涉及安全、应急救灾、政策性因素等市委市政府确需追加的信息化项目,应及时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一)项目实施部门对符合上述追加范围的信息化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审核表》,并附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文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审核意见。

  (二)项目实施部门对经论证审核通过的追加项目,会商市财政局落实资金来源后行文报批。

  1.500 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报经市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和信息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对追加项目进行项目审批和后续管理。

  2.500 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对追加项目进行项目审批和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情况,项目实施部门应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告,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可要求项目实施部门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项目如需在实施中终止项目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应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告,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运维类项目在运维期中如需终止运维合同,项目实施部门应向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书面告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对需停用或终止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项目停用或终止前系统中数据的评估工作,按照数据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定期对项目实施部门信息化项目进行合规性审计,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真实、客观地反映信息化项目的绩效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开展自评价工作;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政府,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8〕59 号)同时废止。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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