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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9〕63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0-28 14: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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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

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9〕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29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作用,规范信保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保基金是市政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信贷融资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推进“拨改贷”,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政、银、企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信保基金贷款的放大倍数原则上达到10倍以上,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累计带动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达到500亿元以上。

  第三条 信保基金原则上采用契约制。当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发生损失时,信保基金按照贷款业务本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并以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承担有限损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和统筹推进信保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市基金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信保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信保基金资金池的筹措和安排。负责信保基金年度绩效考核和总体评价等。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普惠贷款业务的推进和管理,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关专项贷款业务的推进和管理。市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推荐、提供对接服务,建立动态企业名录库。负责受理相关合作业务补偿、核销申请,开展损失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开展合作业务绩效评价和监督,促进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安全、高效运行。

  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合作业务要求,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提高合作业务信贷效率,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强贷后管理,及时报备合作业务贷款相关信息,履职尽责防范信贷风险。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及时追偿、处置不良贷款。

  信保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是加强基金日常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有效。负责基金补偿,定期提交信保基金运作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在满足信保基金补偿流动性前提下,对闲置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和管理,在依法合规和基金安全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 信保基金专项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实行遴选制,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合作银行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锡财金〔2018〕15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普惠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实行注册制,具体标准和程序另行制定。

  合作金融机构需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设流程、专项规模和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承诺实现合作目标。信保基金贷款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0%;承诺执行优惠担保(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信保基金由专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托管银行负责信保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每月向基金管理人、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出具托管报告。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七条 信保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照“1+N”的模式运作,整合设立一个10亿元左右的信保基金资金池,基金项下设立若干增信业务,并视运作进度和实施效果分期实施或调整额度。信保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存量。整合我市锡科贷、创业贷等现有存量资金和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等,统筹用于信保基金。

  (二)安排增量。根据基金实施进度和实际成效,统筹产业专项资金等安排部分增量资金,同时鼓励各辖区参与,市、区政府联动建立信保基金资金池。

  (三)对上争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充实做大信保基金资金池规模。

  (四)基金运行收益和存款利息等。

  第八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按照“专项+普惠”的总体思路设立。专项业务是指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围绕我市重点产业或行业中的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动态企业名录库,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放贷。普惠业务是指按照“小额、分散”原则,扩大中小微企业覆盖面和合作银行的覆盖面,实行注册制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需求提出实施方案,对于新设业务或扩大现有业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新设方案,报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基金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支持领域、运作方式、风险分担、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等。

  第九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前6个月就基金运作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运作效果等进行审核后,报市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信保基金到期清算后,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条 信保基金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依据委托协议和相关办法负责信保基金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向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基金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基金预算,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项下各类业务运作情况、放大倍数和资金绩效,统筹配置和确定下一年度合作业务的规模及风险承担额度,并报市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围绕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聚力支持我市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信保基金项下业务贷款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用于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用途。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支持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五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纳税和社保缴纳记录、有较好的信用记录。其他需符合的条件,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十四条 信保基金主要采用信用贷款补偿、投贷联动补偿和应急转贷等方式,积极探索其他适合我市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包括:

  (一)信用贷款补偿

  基金主要以融资增信的方式,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合作;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全额承担;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原则提供信贷服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原则上要求银行信贷无抵押和无担保条件、信用担保无反担保条件,知识产权、仓单以及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的除外。

  1.信用贷款补偿。信用贷款额度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基金、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为80%、20%。

  2.信用担保(保险)补偿。担保(保险)机构信用担保(保险)额度单户不超过1500万元,基金、银行、担保(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为60%、20%、20%。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特定领域的专项贷款业务,经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合作条件、贷款额度、分担比例等可适当放宽,但信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不超过90%。

  (二)投贷联动补偿

  主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及与银行紧密关联的投资机构合作,通过股权方式引导合作银行按照“一行一基金”的模式设立投贷联动基金。投贷联动基金与合作机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联动基金收益的一定比例对冲在锡银行合作业务信贷风险,具体要求在相关合作协议中明确。

  (三)应急转贷

  主要与银行合作,对贷款周转困难的企业给予小额、应急周转贷款,化解贷款周转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具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9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0号)相关条款等规定执行。

  (四)其他经市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的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 当贷款发生逾期达到60天,合作银行履行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并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获受理的,合作银行可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补偿申请书》和贷款追偿方案等材料,提出补偿申请。

  市业务主管部门收到《补偿申请书》后,对该笔贷款进行核查,并于10日内提出是否补偿的核查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联席会议同意后,按照基金合作协议或相关办法约定补偿比例核定补偿金额,不同意补偿的,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保基金原则上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二)未按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业务监管要求发放贷款的;

  (三)未按信保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贷款的;

  (四)合作业务贷款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

  (五)贷款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履行尽职义务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根据补偿核定意见,在收到补偿业务相关材料的5日内向申请银行划转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基金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负责追偿,并按要求及时报告追偿业务进展情况,未经市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将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信保基金。确实无法追偿的坏账,由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申请,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联席会议同意,报市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七条 坏账的确认:

  (一)借款企业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其他经市基金决策委员会同意的事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信保基金对单个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补偿限额为上年度末该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余额的10%,超过限额的,基金不予补偿。信保基金所有业务补偿总额累计达到基金总额的50%或者市基金决策委员会认为基金风险较大时,应当暂停新增业务。

  第十九条 当单个合作金融机构累计补偿总额达到其补偿限额的50%时,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向该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当单个合作金融机构累计补偿总额达到其补偿限额时,应当中止该合作金融机构新增业务。在查清原因、补偿比例回到预警线下的基础上,经市基金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合作。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信保基金年度出现一定比例的亏损。鼓励合作银行适当提高合作业务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贷款企业违反信贷和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必要材料的,合作金融机构和市相关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并追讨贷款企业的贷款,且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发生补偿的贷款企业,自补偿之日起至少1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恶意逃避还款的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实施办法或合作协议开展业务,不得将原有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置换或变相置换方式增加信保基金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加强对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审核,鼓励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保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基金合作业务的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运作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配合授信银行和市相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在获得贷款后的连续3年内,按照规定如实报送企业运营、财务等相关数据,及时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中报备。

  第二十四条 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信保基金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规模和质量,引导合作银行加大首次贷款、信用贷款投放规模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连续2年考核不达标或绩效不明显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其退出合作范围。

  第二十五条 信保基金及项下业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制定信保基金项下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基金业务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实际业务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信保基金与国家、省合作开展相关业务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生的信保基金贷款业务,按照原有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27号)同时废止。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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