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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0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9〕59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0-14 16:07:12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县)区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9〕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1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各市(县)、区政府对无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对各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从“十三五”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组织;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无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生态退耕、灾毁耕地、易地调剂补充耕地、补充耕地统筹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县)、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中各市(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统一要求,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检查考核年提交监测调查资料。

  市政府依据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和地理国情监测等综合监管平台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等,采用抽样调查和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检查考核基本评价内容由考核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相关评价内容等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条 各市(县)、区政府年度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街道)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以及补充耕地统筹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期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检查考核基本评价内容,每年组织自查,并于4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年度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根据各市(县)、区政府自查结果和日常工作,形成全市自查情况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各市(县)、区政府,纳入各市(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期中检查、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和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相应的自查情况,并抄送市考核部门。市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各市(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市(县)、区政府通报。期中检查结果纳入各市(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市(县)、区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市(县)、区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耕地质量提升资金以及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市(县)、区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第十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及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无锡市市(县)、区级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锡政办发〔2007〕24号)同时废止。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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