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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9〕42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6-28 09:51:12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9〕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 号)精神,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1.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参加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0%。

  2.继续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 7%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19 年 11 月 30日。继续执行市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 0.6%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19 年 12 月 31日。

  3.继续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继续执行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 0.8%的政策,执行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31日。

  4.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 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0年4月 30日。

  5.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市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执行下调 50%的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0年4月 30 日。

  二、执行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严格执行省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 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分别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 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稳妥做好征管职责移交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缴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于今年征收期前划转到位。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四、建立健全组织实施工作机制

  1.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强化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2.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多视角、深层次加强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答疑工作,积极回应舆论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江阴、宜兴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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