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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建立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9〕3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6-06 13:33:5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建立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9〕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建立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关于建立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无锡银保监分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建立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0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着力缓解我市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现就建立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会诊帮扶机制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民营企业为我市经济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已成为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基础依托。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民营企业遇到不少困难和挑战,融资仍然是一个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及各银行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着力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把“两个维护”落实到服务实体经济的具体行动上。要牢固树立“帮企业就是帮政府帮银行、化风险就是促发展保稳定”的理念,把会诊帮扶机制作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针对民营企业实际运行中的困难和矛盾,开展联合会诊,协同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精准帮扶企业融资,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会诊帮扶工作体系

  (一)健全组织保障。按照“政府牵头、监管引导、银行对接、企业配合、部门联动”的思路,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银行业协会和主要债权银行机构负责人等参与的会诊帮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无锡银保监分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会诊帮扶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行业性帮扶政策,协调跨区域企业工作以及对经营规模在全市靠前的大型民营企业开展联合会诊和融资帮扶。

  (二)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区应参照设立会诊帮扶工作小组,承担属地责任,从地方经济金融稳定发展大局出发,负责做好当地企业的会诊和帮扶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各部门应着力解决会诊帮扶企业在土地利用、税费优惠、债务处置、司法执行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会诊帮扶期间引导债权人暂不采取起诉、追偿等措施,为会诊帮扶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司法环境。相关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应深入调研了解企业实际融资困难,督促企业积极配合会诊帮扶工作。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银行业协会应指导银行机构凝聚共识、统一行动,避免盲目停贷、压贷,对必要合理的新增融资需求给予支持。各银行机构应发挥主力军作用,建立单位领导牵头、管理部门参与、分支机构上下联动的会诊帮扶工作体系。

  三、合理确定会诊帮扶对象和举措

  (一)确定会诊对象。会诊对象原则上应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大中型民营企业:(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主业相对集中的实体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企业,符合国家环保和安全生产标准;(2)产品或服务有市场,有一定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经营正常或基本正常;(3)债权债务完整清晰,资产负债等财务指标总体正常,暂时存在融资困难。信用记录良好,没有抽逃资金、剥离或转移资产等逃废债行为;(4)如实提供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企业股权结构、关联企业、资产负债、担保和被担保、生产经营等情况,所需资金的用途等。

  (二)畅通推荐渠道。会诊对象由属地政府、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工商联或债权银行机构等根据企业主动申请,对照上述条件评估后推荐产生。

  (三)合力精准帮扶。会诊帮扶工作小组根据拟会诊企业的经营和融资状况,组织相关部门、主要债权银行机构及其他债权人、担保人、企业行业协会等进行联合会诊,研究分析企业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会商确定是否真实存在融资困难、是否应列入帮扶对象等。对确定帮扶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正式提出具体帮扶措施。对会诊帮扶工作小组确定的帮扶意见,相关部门和债权银行等要在法治框架下认真落实,形成合力,确保取得成效。对不具备条件且已出现重大财务风险的企业,另行通过风险企业处置机制等协调帮助。

  四、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减负增信

  (一)加快清理拖欠账款。帮助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辖内地方国有企业因业务往来与帮扶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

  (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帮扶企业,依法依规暂缓征收或减免各项税费,帮助其享受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和政府性基金等相关政策,按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纾困救助基金和转贷应急资金作用。

  (三)帮助企业增信分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准公共服务功能,对受担保链、担保圈源头企业风险影响,资金暂时紧张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备长期偿债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帮扶企业,给予增信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构建商业可持续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帮助企业“破圈解链”,缓释风险。

  (四)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支持会诊帮扶企业通过引入战投、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市场化债转股或出售非主业资产等方式,优化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相关部门在土地收储、分割土地产权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五、指导金融机构稳定融资环境

  (一)调整企业融资期限。协调银行机构在充分考虑会诊帮扶企业现金流、实际还款能力等前提下,与企业及担保机构签署贷款期限调整协议,重新确定贷款期限或调整还款时点及还款金额。

  (二)实行联合授信管理。对授信银行机构较多、融资金额较大的会诊帮扶企业,协调银行机构采取统一行动,暂不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同时,通过组织签订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存量贷款重组银团等方式,实行联合授信管理,改进银企合作模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盲目简单地停贷、压贷。

  (三)支持企业新增融资。对会诊帮扶企业提出新的合理的融资需求,协调银行机构在综合考虑企业负债率等情况下,通过封闭融资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同时要避免出现运动式放贷引发新的风险。

  (四)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协调银行机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免各项费用,简化续贷手续,并通过利率优惠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还款压力。

  六、注意会诊帮扶机制跟踪问效

  (一)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督促会诊帮扶企业努力稳定生产经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开展财务和资产重组,优化负债结构;主动做好信息披露,真实反映经营状况;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积极配合会诊帮扶工作小组工作,主动接受债权银行监督,创造有利于帮扶的条件。

  (二)强化会诊帮扶机制跟踪评估。会诊帮扶工作小组要定期跟踪、详细摸底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适时调整完善帮扶措施。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定期跟踪进展,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实到位。对融资困难已解决的企业,加强服务跟踪,及时总结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引导督促会诊帮扶对象遵纪守法、积极作为,防止出现“边帮扶、边逃债”现象,如发现企业存在不诚信、不配合等行为,应中止帮扶措施,对抽逃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依法打击。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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