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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9〕24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3-19 15:44:0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9〕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锡委发〔2017〕36号)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把握宅基地审批原则

  宅基地审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在宅基地审批中要严格把握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二)一户一宅。农村居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也可以向本村居民购买房屋和宅基地。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交还原有宅基地后,才能申请新宅基地。

  (三)节约用地。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即94.5平方米);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改(扩)建、新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二、明确界定宅基地审批范围

  (一)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发展村庄内的农村居民

  1.可以申请翻建、改(扩)建住房。

  2.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可以在本村庄范围内申请新增宅基地。

  (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村村庄内的农村居民

  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不得在本村庄内申请新增宅基地,但可以在本行政村辖区的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新增宅基地。

  2.住房经鉴定为C级或以上的,可以申请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也可以申请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照《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规定翻建;对于原址翻建确有困难的兵营式住房,在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前提下,按照村民一致原则,可以申请在原村落内翻建。

  (三)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

  1.不得改(扩)建和新建农村住房。

  2.住房经鉴定为D级,且不能纳入城镇社区统一安置的,可以申请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翻建。

  (四)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1.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2.已列入征收土地范围或自然资源规划、文广旅游等部门依法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3.原有宅基地未退出,申请新建的。

  4.有转让、出租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行为的。

  5.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6.离婚一方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宅基地和房产权利,再申请的。

  7.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再申请的。

  8.已实施拆迁安置,再申请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三、规范完善宅基地审批程序

  翻建、改(扩)建、新建农村住宅使用本村土地的,由农村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建房需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1.申请人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用地申请,并在本村庄内张榜公布,公示期10日。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所属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查。

  3.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审查申请人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符合用地条件的,由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通知。

  4.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前,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出具宅基地范围图,经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申请宅基地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宅基地申请材料。

  2.户籍材料。

  3.翻建、改(扩)建的,应提供原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严格规范宅基地转让管理

  1.农村居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新增宅基地,也可以向本村居民以购买房屋的方式申请宅基地。

  2.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向本村居民购买房屋的,由买受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村庄内张榜公布,公示期10日。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五、切实加强农房建设全程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服务,充分运用“四全”平台和“慧眼守土”等信息化手段,对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全程监管,防止出现超批准范围建设、擅自破坏耕地等情况发生。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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