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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推进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科技成果经济收益共享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4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9〕13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2-15 10:46:11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科技成果经济收益共享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无锡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科技成果

  经济收益共享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

  市总工会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税务局 市国资委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进一步发挥劳模创新工作室人才集聚、创新攻关、培育传承等作用,推进劳模创新工作室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收益共享共赢,助力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各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围绕无锡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事业发展需求进行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积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引导劳模创新工作室对针对企业生产的技术小革新、小发明进行深度研发,形成成熟度高、应用性强,推广前景好的高价值科技成果。

  二、下放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劳模创新工作室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实施其所属劳模创新工作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

  三、提高劳模创新工作室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劳模创新工作室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

  五、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所属劳模创新工作室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对所属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激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化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个人取得股份、各类现金及非现金形式的奖励时,凡符合国家税法规定要求的,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关报备、审批手续的,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加快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鼓励劳模创新工作室科技成果通过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现市场化转移。各级工会、科技部门充分利用各类科技创新成果网上孵化和交易平台,在科技成果供需双方之间搭建桥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成果转化。

  十一、积极为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共享科技成果经济收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有效实现劳模创新工作室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共享的单位及个人,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等。

  上述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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