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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进入"强制时代",一图读懂垃圾怎么分?分了去哪?

发布时间:2019-09-04 11:12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减量与循环利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实施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的管理,引导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快递企业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民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及价格,开展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

  法律责任

  投放人

  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单位

  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的;(二)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的;(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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