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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5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8〕93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8-02 14:55:10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苏政办发〔2017〕89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切块到地方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项目是指各级相关部门或企业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注重引导、强化绩效”的原则,以改善水质为导向,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突出支持氮磷等重点污染物控制、重大政策实施、重点治理区域和重大治理项目。

  第六条 完善太湖治理项目库建设,实施项目动态化和信息化管理。按照构想、前期和计划三个阶段滚动开展入库项目储备。

  构想项目主要指各地有规划意向的项目。前期项目主要指各地已启动项目前期工作,但尚未建设的项目。计划项目主要指已开工建设,并纳入地方实施计划的项目。进入前期及计划阶段,并列入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中的项目可作为太湖治理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的备选项目。

  太湖治理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由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发改部门根据本单位、本区域太湖治理工作实施情况以及“年度太湖治理项目投资指南”,对入库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入库项目申请调整。对实施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项目,可申请调出储备库,对有建设必要的项目,可申请补充调入储备库。申请调出和调入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按程序向省发改委申报调整。

  第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中明确的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太湖治理项目库动态调整;配合市太湖办做好省治太目标责任书工程项目的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太湖办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的编制及报批;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下达;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稽察、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切块地方专项资金的拨付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三)市太湖办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开展目标责任书督查、考核等工作;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的编制及报批;联合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督查;配合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级层面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安排建议,并承担主管的市级层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审核;配合开展本行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根据省审计厅的指导或委托,负责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安排和实施、环境绩效、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六)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行及维护,配合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检查审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初审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各区发改、财政、太湖办(环保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监督、绩效评估等工作,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和我市围绕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所定的重要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对2020年前国家总体方案及省修编方案中须完成的项目在年度实施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支持方向,且是列入太湖治理项目库和年度目标责任书的项目。省级统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以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建设内容重复申报专项资金或其他省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支持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得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设施等与太湖水环境改善没有直接关系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各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太湖办(环保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确定本年度计划安排的具体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盖章确认后,由发改部门按统一格式报送至市发改委。

  第十二条 市属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后,按统一格式报送至市发改委。

  具体申报工作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新申请和再次申请项目两类,新申请项目是指未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再次申请项目是指未足额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一)新申请项目所需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建设类和工作任务类项目,一般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项目资金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条件,实施期限及计划进度,建设及运行方式、环境效益、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工程量及申请补助额度,是否申请了中央及省相关专项补助资金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资金落实证明;

  4.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

  5.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节能和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再次申请项目所需材料:

  1.项目实施进度、已补助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说明;

  2.本年度实施建设内容、工程量、资金需求情况说明;

  3.项目主体土建工程和主要中标文件及合同(中标通知书要与合同逐一对应);

  4.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

  (一)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行业标准及规范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拟补助范围和工程投资额等进行专业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通过专业审查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具体审核内容按新申请和再次申请进行区分。

  1.新申请项目审核内容:

  (1)前期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当年可开工建设;

  (2)预期运行效果(包括项目预期水质改善状况、运行负荷等内容)可达到设计目标;

  (3)在批准文件中,明确与水环境改善或饮用水安全保障有直接相关的建设内容、投资和水质改善目标;

  (4)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

  (5)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2.再次申请项目审核内容:

  (1)项目当年尚有建设任务;

  (2)项目上年度投资计划已执行完毕,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保持一致;

  (3)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

  (4)招标合同等手续和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依据审核结果,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太湖办按相关规定商议项目补助比例和项目补助金额,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省财政厅下达切块地方资金的60日内,共同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补助金额,并将安排结果抄送省发改委以及其他省相关部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投资规模和补助比例相结合的“双控标准”,基本建设类项目按水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建设内容的工程造价确定设计概算投资规模,工作任务类项目按实际发生额核算投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系数法”进行分配,并直接安排到太湖治理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一)申报项目补助资金=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额(基本建设类项目按水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建设内容的工程造价确定设计概算投资规模,工作任务类项目按实际发生额核算投资)×相应类别补助比例×当年折算系数。

  (二)当年折算系数=当年省安排市区的切块地方专项资金总额/各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额与相应类别补助比例乘积之和。

  (三)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可根据每年太湖治理的重点工作及项目,对各类太湖治理项目补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各类太湖治理项目的补助比例见附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补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核定总投资的50%。对污染负荷比重高、地方配套难度大、环境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污染治理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其中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60%,畜禽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与服务体系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70%。同时,应确保专项资金额度的50%以上用于补助氮磷削减类项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与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地区上年度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达标情况、污染物减排情况等太湖治理工作绩效挂钩。对上年度目标任务书完成情况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第二位的地区,分别扣减补助资金2%和1%。

 

  第五章 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履行各项审批、建设、管理程序,并对资金筹措及规范使用、正常运行负责,保障项目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区、各有关部门有效整合和统筹安排现有各类环境保护资金。积极创新支持方式,综合采取资本金注入、财政奖励、投资补贴及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采取基金化、PPP等模式,加大对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参照《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除须由省发改委组织竣工验收外,均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适时开展项目稽查工作。未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或稽查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地区或部门,将视情况调减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履行变更手续。项目单位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录入省太湖治理项目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效果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考核,切实发挥环境治理效益。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同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项目验收应查验项目绩效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项目单位因失信等原因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各级发改部门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等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可根据省、市管理办法(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无锡市省级太湖治理专项切块地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锡政办发〔2014〕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市省级太湖治理专项切块地方资金项目类别及补助比例(参照表)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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