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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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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9-05496 生成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7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失业登记,录用退工,档案管理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提升全市就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苏人社发〔2015〕11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网上自助办理。现场失业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网上失业登记应按规定进行个人身份认证,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二、对于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领取相关证照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同步注销失业登记。上述人员未主动办理就业登记的,人社部门将依据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数据,自动为其进行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

  三、登记失业人员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联系的,人社部门将自动注销其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最后一次失业保险金发放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联系的,人社部门将自动注销其失业登记。

  四、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人社部门将自动注销其失业登记。

  五、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录用、退工)手续,须提交单位办理就业登记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交就业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六、实行就业登记档案电子化管理,对于录用登记备案表、职工录用花名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均由系统以业务信息形式保存并提供查验服务,纸质版本不再作为其他业务办理要件;对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证明材料,不再放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管。

  七、用人单位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退工)时,劳动者原始档案在用人单位保管的,用人单位应同步移交就业登记经办机构或劳动者户籍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保管;劳动者原始档案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无须再提供劳动者个人档案,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的非档案材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保管。

  八、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江阴市和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1日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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