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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3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8〕87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14 09:44:37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精神,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发展,根据《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要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以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环境为重点,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环境。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鼓励和规范发展政策

  (一)加快推进规划建设

  制定完善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积极推进非机动车道建设,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监测评估报告,实行总量控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科学、合理投放。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根据需要施划配套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设定停车位。

  (二)强化停车秩序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企业投放车辆的停车管理,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的使用和停放要求,不得占用绿化、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得占用盲道和无障碍设施。及时清理各类影响正常环境和交通秩序的乱停放车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的使用和停车行为。加快制定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制度,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技术导则,制定停车负面清单,加强停放管理,维护停放秩序。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使用电子围栏技术规范停车秩序。

  (三)强化企业规范运营

  1.经营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设置专门机构,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具备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和投诉处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和能力,原则上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的服务人员不应低于50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与银行签订的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托管协议等相关资料提交市城管部门。我市现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向市城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在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总量调控范围内合理确定投放量,并向市城管部门报送运力投放方案,运力投放方案应当符合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监测评估报告的要求。

  2.车辆标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投放的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配置卫星定位信息设备,并主动按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领取牌证。

  3.经营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清洁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和使用,并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明确并公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信息,并按要求将本企业相关信息数据接入我市数字城管监管平台。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提前报送市城管部门,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灾害天气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转移清运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本地运营服务时,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清退押金和消费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城管部门。

  (四)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损坏车辆及相关设备,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企业应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用车的宣传教育,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五)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托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金融、交通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建立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

  (六)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运营企业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国内储存和使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加强信用服务评价

  加强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和信用约束。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与企业运力规模等挂钩。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建立并落实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的约束。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八)加强监督执法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有权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不合理收费、投放车辆乱停乱放等不正当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相关部门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予以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对因车辆缺陷造成骑行人伤害损失或造成其他人伤害、损失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故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和保障机制

  (一)明确管理职责

  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城市客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由城市客运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发布运力监测评估报告,确定运力投放规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监测评估。

  市城管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制度,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技术导则,制定停车负面清单;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维护停放秩序;按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评估总量做好投放管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会同城管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违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市信用办负责指导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加强信用建设,将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纳入城市信用体系,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市文明办负责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文明服务、用户文明骑行的宣传引导工作。

  12345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按照投诉内容依据本意见职责分工分类安排相关部门处理群众投诉受理办件。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行业管理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规划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物价局、质监局、旅游局、工商局、金融办以及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属地范围内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域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按照停放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负面清单禁停管理;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区域的日常监管,落实相关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受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投诉建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停放行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二)加大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绿色出行,引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骑行和规范停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加强宣传,组织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公益宣传活动。鼓励群众积极通过微信平台及其他投诉渠道,举报乱停乱放、不文明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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