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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8〕82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01 10:32:27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市信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27号,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保基金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根据信保基金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对信保基金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信保基金的绩效考核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信保基金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协同市财政局开展考核工作。

  第五条 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可行。考核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规范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考核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二)绩效导向。考核遵循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相关运行数据,突出量的规模,体现质的要求。

  (三)奖惩分明。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案例及时进行交流推广,充分发挥考核对于推进信保基金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六条 信保基金绩效考核对象为按照协议执行一年以上的合作银行,并对合作银行的合作业务分别进行考核。

  第七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信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合作协议。

  (三)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的记录数据。

  (四)合作银行提供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五)市财政局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八条 考核指标实行双百分制,包括规模指标和质量指标。各项指标设置及分值如下:

  (一)规模指标(100分)。主要考核信保基金贷款余额放大倍数和贷款总量占比。贷款余额放大倍数50分,按完成目标百分比计算相应分值,达到协议约定合作规模即放大10倍的得50分;贷款总量占比50分,按合作银行子基金业务贷款余额占信保基金贷款总余额的比重计算相应分值,最高得50分。

  (二)质量指标(100分)。主要考核信保基金贷款中,当年贷款增幅、信用贷款占比、首次贷款占比、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审批效率、综合满意度。

  1.当年贷款增幅(20分):当年贷款投放增幅每达到1%得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20分。

  2.信用贷款占比(20分):信用贷款占比达到50%(含)以上的得20分,信用贷款占比为30%—50%的得10分,信用贷款占比低于30%的不得分。

  3.首次贷款占比(20分):首次贷款占比达到50%(含)以上的得20分,首次贷款占比为30%—50%的得10分,首次贷款占比低于30%的不得分。

  4.贷款利率水平(20分):贷款平均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下的得20分。

  5.贷款审批效率(10分):申贷平均周期不超过7天的得10分,超过7天且不超过10天的得5分,超过10天的不得分。

  6.综合满意度(10分):主要考核合作银行努力程度、企业满意度以及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贷款占比等情况,按照“好”、“较好”、“良”、“一般”4个等级,分别得10分、8分、5分、2分。

  信保基金贷款是指合作银行按照信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合作协议规定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贷款无抵押及担保条件或担保无反担保条件的贷款,保险为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的除外。

  首次贷款是指合作银行首次给企业发放的贷款。

  申贷周期是指企业在平台系统中提交信保基金贷款申请直至获得贷款的时间。

  信用贷款占比、首次贷款占比、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审批效率、综合满意度指标中的贷款均指贷款余额。

  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装备产业、航空航天产业、高端船舶和海洋装备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和新能源机车产业、新材料产业、高端纺织和服装产业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绩效考核一般按预算年度组织实施。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信保基金年度考核。次年2月底前,合作银行向市财政局及市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3月底前市财政局结合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信保基金平台系统数据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报告,会同市主管部门考核评定,形成考核结果和报告,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行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信保基金考核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考核排名前5位的信保基金合作银行,给予通报表扬,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相关金融创新奖。

  第十二条 对于年度考核排名前3位的信保基金合作银行,分档予以一次性综合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推广相关工作。合作贷款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且贷款余额放大倍数高于8倍的合作银行,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合作贷款规模在10—20亿元(含20亿元)且贷款余额放大倍数高于8倍的合作银行,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合作贷款规模大于20亿元且贷款余额放大倍数高于8倍的合作银行,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贷款余额放大倍数低于5倍的合作银行,市相关主管部门约谈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并限期督促整改;若连续2年贷款余额放大倍数低于5倍,将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合作银行贷款发放中存在道德风险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与信保基金有效期相一致,相关指标将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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