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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8〕86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14 10:18:32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施工工地精细化管理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18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128号)以及我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建立企业治理、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大力推行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全面提高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常态机制和良好氛围,切实降低施工扬尘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为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程序管理,确保做到 “六不开工”,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开工、围挡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行为,全面实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覆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六个100%”;禁止冒黑烟、排放不达标、国Ⅰ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三、整治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防治标准

  1.施工围挡管理。建筑工地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围挡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得低于1.8米。彩钢板围挡必须设置边框和支撑,基板厚度不小于0.6毫米。

  2.出入车辆管理。建筑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保证水源压力,满足冲洗要求;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或铺设钢板;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冲洗、检查车辆篷盖等密闭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冲洗,土石方、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篷盖等密闭措施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3.土石方挖运管理。土石方挖运期间,运输车辆严禁超载,驶出工地必须冲洗干净且采取有效篷盖等密闭措施,工地出入口附近必须铺设钢板,并在沿途500米范围内安排道路保洁人员及时清扫保洁;开挖作业必须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现场堆土必须采取遮盖、绿化等措施。出现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必须停止土石方运输、开挖、回填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4.裸土覆盖管理。施工现场道路两侧及空地必须绿化、硬化或覆盖,其他裸土、堆土和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等必须有效覆盖。

  5.施工现场作业管理。主体施工期间,必须安装喷雾设施,正常施工作业期间喷雾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人工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在建工程内必须设置全封闭垃圾通道,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严禁私自拆除和高空抛撒建筑垃圾。施工后期垃圾应用袋装密闭,并用起重机械运转至地面;装饰、安装阶段宜采用成品、半成品实施装配式作业,尽量减少因石材、砌体、混凝土等材料切割加工造成的扬尘污染。确因施工需要进行切割作业时,宜采用湿式作业法进行过水切割,并确保切割机护罩完好且正常使用。对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切割作业,必须单独设置封闭式作业间。易产生扬尘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宜采用吸尘设备进行除尘。在未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在高处作业吊篮上进行切割作业。

  6.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建筑工地围挡周边必须保持卫生整洁,严禁大门、围挡外放置建筑材料等;工地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等必须配备密闭式垃圾桶,并及时进行灭蝇处理和清运。

  7.视频监控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扬尘产尘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数据保存1个月以上,并与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8.预拌砂浆管理。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不得进行现场搅拌。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治标准

  1.施工围挡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稳固、整齐、美观并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连续封闭式围挡;原则上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标准围档,并设立门卫;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及车站广场施工的,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坚固安全的连续封闭式围挡;在不断交通情况下实施的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与开放的交通道路间应设置围挡,在交通路口,需设置镂空式围挡,并安装醒目的警示标志,同时要根据道路实施的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无固定场地堆放的建筑材料,应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堆放;对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遮盖或存放库房内;对暂不清运的裸土,应及时覆盖。

  3.出入车辆管理。设置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工地,主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高压冲洗设备;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配备简易冲洗设备、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运输车辆出场前应冲洗或打扫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上路。

  4.施工场地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操作场地、材料堆场、生活区、场内道路等应采取铺设钢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焦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进行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保证不扬尘、不泥泞;场地硬化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5.施工现场作业管理。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特别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时,应根据季节的不同,安排洒水车辆进行洒水作业;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采取湿式作业法。涉及土方施工的,应及时回填,并对回填后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3天内不回填的土方应进行覆盖。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遮盖网。

  6.垃圾及有毒烟尘管理。施工现场禁止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和橡胶、塑料、垃圾等有毒物质。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确保工地整洁有序。

  (三)建筑渣土运输整治标准

  1.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许可。严格实行建筑渣土车辆运输处置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建筑渣土物料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市城管局定期公布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目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对擅自将建筑渣土委托给运输单位目录以外的运输企业或个人运输处置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2.密闭化运输。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沿途抛、洒、滴、漏。严禁敞开式、半敞开式运输,严禁非密闭化车辆进入渣土运输市场,今后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化全密闭运输车辆。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3.严禁带泥上路。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前必须进行有效清洗,确保车身、轮胎、槽帮不带泥、不带尘,严禁带泥上路。

  4.定位监控。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要求统一标识,并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

  四、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1.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组织责任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扬尘防治负责人,要求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扬尘防治方案,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扬尘防治方案的实施,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须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控制的责任,合理安排工期,将包含扬尘防治内容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预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专款专用,确保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支付到位。

  3.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做好现场管理,特别是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得降低安全与文明施工的标准。

  4.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督促相关单位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平台设置,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查验。

  5.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或多家施工单位的,共用场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协商解决,明确相应各方的责任、义务,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扬尘防治的实施责任单位,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周边环境并结合现场管理规范制订扬尘防治的措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做好扬尘防治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并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执行施工人员上岗前教育培训和施工前交底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扬尘防治措施,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冲洗设备,负责冲洗平台的维护,建立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确保泥浆不外溢,车辆不带泥上路。

  4.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必须完成基坑外侧与场内主要道路之间、操作场地的地面硬化。裸露的土方、易扬尘材料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

  5.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周期内负责施工现场门前卫生保洁工作。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土方及混凝土承运单位的扬尘控制、密闭运输教育与管理工作。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天气预报空气质量状况实施控尘分级管理,采取增加洒水次数、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直至现场停止露天施工等措施。

  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主要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数据保存1个月以上,并与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三)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1.监理单位是扬尘防治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建立定期检查及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控制方案做好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管理工作。

  2.对未按标准和要求执行的工程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整改或停工;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五、完善监管措施

  (一)建立开工前的查验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道路硬化、冲洗台的设置及扬尘防治的有关措施等进行查验,未通过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扬尘防治长效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建立扬尘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和诚信评价体系,对扬尘防治管理不力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评各类标准化工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三)严格实施信用扣分和行政处罚措施。可结合全市上半年、下半年的建筑市场信用考核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也可单独组织开展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或被市民投诉扬尘防治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地,相关监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扣分,信用扣分及行政处罚在建设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平台发布。

  六、加强监管联动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各类工程的行业监管责任,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并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区扬尘防治工作的行业指导力度,充分形成监管合力。

  (一)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实施直接监管的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手续不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不得开工;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与企业目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采用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车辆装备进行运输作业;进一步强化前期挖土、基础工程阶段和后期收尾阶段的文明施工,确保文明施工标准不低于主体施工阶段;做好区县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的督导工作。

  (二)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管市政设施大中修、市管道路开挖和园林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做好大中修工程开挖阶段文明施工方案的审批和督促检查工作,扬尘防治方案未审批、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三)市城管局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做好渣土处置、消纳、线路证的发放;负责对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偷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督促运输车辆密闭运输。

  (四)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工程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部门联动、联合执法。

  (五)市环保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管工作,定期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空气质量状况。

  (六)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意见,统筹做好本区管辖范围的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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