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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9〕1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1-09 10:12:16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 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 号),确保全市就业形势保持稳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0.5%的政策,在 2019 年4月 30 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市区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 50%的政策,由 2019 年 4月 30日延长到 2019年 12月 31 日;将市区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0.9%降至 0.6%,执行时间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履行法定程序。对一次性裁员 50人以上的企业,分流职工安置有困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负责)

  二、鼓励创业扩大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企业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等企业受托管理的场所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版)》,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市工商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支持对象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无锡创业人员)。创业支持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雇用6人以上的创业项目,最高额度提高到 50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重点创业支持对象发放的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创业支持对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 50%的贴息。推进银行直贷模式,扩大贷款规模。对经办机构按当年新增发放贷款和当年实际回收贷款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无锡银保监分局负责)

  (七)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全面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大力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强科技型创业企业孵化工作。(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培训促进就业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 年1月1日至12 月 31 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在岗职工项目化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2019 年 1 月 1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 年1月1日至2020 年 12月 31 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开展就业援助帮扶就业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 16—24 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精准就业帮扶。完善就业困难对象认定办法和退出机制,优化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健全市、区两级资金共担机制,精准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常住的失业人员可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本市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转办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江阴市、宜兴市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本地的实施办法,尽快落实各项政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强化部门组织协调。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人社部门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发改部门要综合评估形势变化,充分考虑产业和投资政策促进就业效应。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资金需求。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要求,安排部分资金,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商务、国资、税务、环保、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做好具体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的大龄人员(女 40 周岁、男 50 周岁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连续失业满1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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