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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8〕50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12-28 13:51:28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8 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长三角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时间

  2018 年 10 月1日—2019 年3月 31日。

  二、行动目标

  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节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数持续改善;江阴市PM2.5浓度同比下降4%,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PM2.5浓度同比下降3%,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 PM2.5浓度同比下降 2%;宜兴市重污染天数减少1天,其他地区持续改善。

  三、行动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针对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的突出难题,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深入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压减化工钢铁建材等过剩产能,加快燃煤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推进城市建成区散煤整治,持续开展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炉窑、柴油货车专项治理行动;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四、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 年 12 月底前,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2.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 年 12 月底前,依法关停或搬迁企业6家。

  3.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大钢铁、铸造、建材等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应一并退出配套的相关设备。2018 年 12 月底前,压减水泥产能30 万吨。开展砖瓦窑、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墙地砖、石膏板、胶合板等建材行业综合整治,拉单挂账。保留下的企业2019 年 12月底前整治到位。

  4.加大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力度。深入推进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化工产业发展,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2018 年12月底前,依法关停182家、转移2家、升级280家、重组20家。

  5.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2018年 10月底前,对排查出的13123 家“散乱污”企业,分关停取缔类、提升整治类进行分类治理。2018 年 12 月底前,对关停取缔类,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提升整治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项目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采取综合减煤措施,重点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完成非电煤炭消费总量(含自备电厂)与 2016年相比削减 66万吨的目标任务,力争削减 86万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清理整顿。制定热电联产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启动供热30万千瓦及以上大机组,供热半径15 公里范围内具有接管条件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联产机组实现整合淘汰。在确保电力、热力供应基础上,启动淘汰或停运 0.3 万千瓦燃煤机组。

  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严格控制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对现有天然气热电联产企业列出清单,秋冬季严格实施以热定电,纳入“压非保民”清单。对新增“煤改气”工业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同步,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7.深入推进锅炉综合治理。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2018 年 11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2018 年 12月底前,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淘汰10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12 台914.5 蒸吨。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14 台 2445蒸吨。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2019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各地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锅炉规模、分布、燃料、炉型、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册,城市建成区严格控制新建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于现有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核查,对工业聚集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实施拆小并大。对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的,建立台账并保留一年以上。10蒸吨以上安装烟气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生物质锅炉于 2018 年 12 月底制定整治方案,于2019 年9月底之前全部符合要求。

  8.开展建成区散煤整治行动。严格执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锡政告〔2017〕6 号),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散煤清理整顿工作。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对行政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煤改电”“煤改气”整治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建成区散煤整治工作。各地应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9.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2018 年 11 月底前,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方案。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责令其 2019 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2018 年 12 月底前,25 家燃煤电厂不得接受汽运煤,1家电厂启动廊道运输建设,3家钢铁企业煤炭全部采用水运。

  10.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18 年 12月底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3200辆,折合标准车 8000 辆,较2017 年目标增长10%。新增和更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城市公交车150  辆、出租车100辆。建设 200个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淘汰老旧燃气车辆200 辆以上。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提前淘汰使用 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推广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推广江海直达船型和节能环保船型。

  1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 年 12 月底前,要基于交通部门道路交通流量调查数据,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加快完成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遥感监测设备布设。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和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省开展新生产、销售车辆的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地要形成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货物集散地、公安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建设工作。扶持建设规模适当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 站),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提高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各地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封闭管理。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锡政告〔2017〕7号)。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沿江及内河主要港口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主要使用岸电。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现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期间,应使用岸电。推进沿江及内河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集装箱、客滚、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13.加强油品监督管理。2018 年 10 月 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

  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超标重型柴油车、群众举报、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认真开展线索摸排、暗访检查、深挖细查,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要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确保黑加油站点清零。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逐级压实责任,防止死灰复燃。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4.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开展降尘量监测,实施降尘考核,各地每月降尘量小于 5 吨/平方公里。自2019 年 1月起,将降尘量监测结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生态环境部将每月向社会公布长三角地区各城市降尘量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 年9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做到“六不开工”和“六个100%”。2018年 12月底前,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的,依法严格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强化堆场扬尘整治。主要港口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新建码头严格按照《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 156-2015)有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设备。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方式。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防止抛洒滴漏。大型煤炭、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15.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切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18年12月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自 2018 年 9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16.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对钢铁、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年 12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

  17.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 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

  18.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铸造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19.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钢铁、水泥、砖瓦、铸造、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 年 10 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 月底前,91家重点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20.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以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于 2018 年 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加大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力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2018 年 12 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 20 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执行。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21.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重点行业VOCs 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排放总量和削减量,实现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 VOCs治理,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 207 家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等行业企业的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产品。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年1月1日起,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 580、600、550、650 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 克/升的涂料,其中,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 克/升的涂料。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 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 3‰以内,化工行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化工园区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稳定发挥实效。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 千帕(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5.2kPa且小于 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 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 VOCs 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

  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 VOCs 治理。2018 年 10 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六)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22.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 年底前,实现7天预报能力。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预警分级标准,细化限产限排等应急管控清单。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省级预警、市县响应”要求,根据省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联防联动。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23.强化区域联防联控。严格执行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环境管理政策,配合做好三省一市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共享环境质量、污染排放以及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等信息。落实重点时段联防联控措施,协同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七)推动落实秋冬季生产调控措施

  24.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按照《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苏大气办〔2018〕9号)有关要求,针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25.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 年4月 30日。

  26.加强燃煤电厂电力调度。根据省统一部署,减少燃煤机组发电比例,在确保电网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区域外输送的清洁电力供应。主要传输通道城市加强绿色调度,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火电机组(含热电)优先发电,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机组优先调停,尽可能降低发电负荷。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7.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结合“感知环境,智慧环保”二期项目,加快推进空气自动监测站点、VOCs 自动监测站点、重金属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到 2019年底,基本实现区县、乡镇(街道)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分别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实现数据直联。在高新区、经开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28.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3个固定式和1个移动式遥测点建设并联网。2019 年9月底前再建成7个固定式遥测点。2019年底前,江阴市、宜兴市至少建成1 个固定式和 1 个移动式遥感监测点,并完成与国家、省级平台联网。

  29.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 监测工作,加强 VOCs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2018 年底前,3家钢铁企业完成颗粒物微站建设,兴澄特钢、新三洲特钢各建成 10台以上,华西钢铁建成3台以上。

  30.全面强化科技支撑。2018 年底前,编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VOCs源解析研究报告,为科学治气、精准治气提供决策参考。

  五、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市大气办负责指导督促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各地要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提出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到月份、地区、部门。

  (十)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落实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各地和各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通报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及时预警;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十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各地要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和重点时段执法检查。组织经信、环保、质监、交通、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自查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针对“高架源”“散乱污”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机动车船污染、秸秆露天焚烧等开展专项执法,对发现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的,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

  (十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加大问题曝光力度,充分利用“污染防治在攻坚、263在行动”等报刊专栏和“美锡 263”微信公众号,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并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十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每月公布各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无锡市2018—2019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无锡市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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