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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全市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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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9-00176 生成日期 2018-12-29 公开日期 2019-01-04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为深化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为深化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将加强湖长制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湖泊管理保护,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为推动无锡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持续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湖泊管理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坚持系统治理。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做好湖泊岸线水域、水量水质、入湖河流的综合治理,切实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坚持湖长主导。建立健全以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和“部门分工、属地负责、齐抓共管”的湖泊保护体制,各级湖长作为湖泊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应方案制定,狠抓工作推进,强化综合协调,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共建共享。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让湖泊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爱湖泊、珍惜湖泊、保护湖泊”的浓厚氛围。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湖泊管理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建立,湖泊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入湖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到2030年,全市湖泊水环境功能全面恢复、水生态系统全面改善,使湖泊成为维护良好生态系统的重要纽带、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优美空间、展现美丽无锡人水和谐风貌的生动样板。

  二、组织体系

  (一)实施范围。全市所有湖泊实现湖长制全覆盖。

  (二)湖长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湖长体系。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14个湖泊中,太湖、滆湖、蠡湖3个湖泊由市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湖长,由所在市(县)区、镇(街道)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其他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11个湖泊,由所在相应市(县)区、镇(街道)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未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其他湖泊,由所在镇(街道)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三)管理机制

  实行湖泊分级化管理。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市级湖长制日常事务工作,督办市级湖长确定的事项,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对下一级行政区域湖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湖长制工作日常事务。

  实行湖泊网格化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全市湖泊沿湖行政村(社区)两委负责同志担任湖泊网格长,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到2019年底,全面建立全市湖泊网格化管理机制。

  建立涉湖事项社会多元化治理体系。全面强化政府湖泊管理保护主导责任,积极培育、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湖泊治理保护,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共同维护湖泊健康,建立湖泊信息交流、协商、合作平台,推进湖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湖长职责

  湖泊最高层级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出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明晰各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负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湖泊保护规划与“一湖一策”方案编制实施、水陆域空间管控、湖泊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湖泊综合功能提升等;负责依法组织整治围湖造地、侵占水域、违法取水、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湖泊生态治理。以太湖治理和保护工作为核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筹打造生态湖泊群,持续提升全市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加强湖泊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加快推进蠡湖、宛山荡等生态修复示范湖泊建设,加强生态水位调控,提升湖泊调蓄洪水、涵养水源、净化环境功能。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健全湖泊休养生息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湖泊生态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合理确定湖泊的空间资源和保护边界。科学划定湖泊行水通道、水功能区、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功能区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及禁采区,妥善处理好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关系。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围湖造地,不得将湖滩、湖荡作为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用地,确保湖泊水域面积不缩减。严格控制跨湖、穿湖、穿堤、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依法依规管控采砂、取土、采石等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三)强化资源管理保护。科学利用湖泊岸线、水域、砂石、生物、景观、文化等资源,强化湖泊资源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确保河湖资源利用科学有序。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重点湖泊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实行开发利用监控,整治湖泊资源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合理确定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落实沿湖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布局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的措施,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四)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坚持节水优先,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湖泊取用排水全过程管理。严格水功能区管控,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建立入湖排污口、入湖河流水质定期监测通报制度。大力开展湖泊流域污染源治理,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收贮、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少地面径流污染。加强水上交通污染治理,沿湖和入湖河流的港口、码头、船闸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设施,贮运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入湖船舶应当按规定设置污水污物存贮或处理装置、集油或油水分离装置。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排污口,严厉打击向湖泊非法排放、倾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五)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大入湖河流和湖区综合整治力度,实施水系连通工程,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快推进退圩(养)还湖工程,加大对湖泊保护范围内“乱占、乱建、乱排”行为的整治力度,全面清理涉湖违法违章设施、废弃物,恢复河湖行蓄水空间。严厉打击乱垦乱种行为,全面整治堤防滩地种植、养殖等违规违法生产活动。全面治理底泥内源污染,采取生态清淤、干河清淤等方式,清除污染底泥,减轻河湖内源负荷。全面治理湖泊富营养化,对湖泊汇水区范围内涉及氮磷排放的园区、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监管,减少氮磷入湖负荷。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促进水体流动,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缩短换水周期,改善湖泊水环境。

  (六)建立湖泊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湖泊管理水平。推进湖泊网格化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人员入格、责任定格”的管理网络体系,量化河湖空间管理和事务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设施,健全管护机制,保障河湖安全。全面落实湖泊管护执法经费,加快培育湖泊治理、监测、维护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推进湖泊管护的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市场化,不断提高管护效能。利用好金融信贷政策,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河湖生态工程建设。创新湖泊管理保护方式,鼓励支持志愿者、民间湖长、社会组织等公益性管理湖泊活动。

  (七)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推进湖泊、出入湖河流流域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统筹相关部门涉水行政执法职能,建立跨行业、跨部门流域综合执法机制,强化涉湖水事违法行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水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和岸线,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行为。建立日常监管巡查、案件通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提升湖泊执法监管能力,大力推进湖泊管理执法基地、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提升湖泊综合功能。统筹推进湖泊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推进关联河湖治理,保持湖泊空间完整与功能完好,实现出入湖河流通道顺畅,发挥河湖防洪、除涝、供水、航运、生态等综合功能。要确保湖泊水域面积不缩小,保证湖泊“蓄得进、排得出”,保障周边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逐步恢复湖泊蓄水保护范围、改善湖泊水质,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湖泊水质水量的要求。保持湖泊的生物栖息地不受侵占,逐步恢复湖泊生物物种种类及数量,维护湖泊的健康生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湖长制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与河长制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工作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一湖一策。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区详细控制性规划、河道水系规划等修编工作,开展湖泊保护规划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保护范围,确定功能分区与定位,实现“一湖一规划”,为湖泊科学治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依据。针对湖泊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分类制定湖泊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做到精准施策、系统治理。

  (三)完善监测预警。完善湖泊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监测系统建设,系统开展湖泊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入湖排污口监测工作。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四)严格考核问责。结合河长制考核工作,开展湖长制考核问责,由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介绍湖长制推进情况,营造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发放湖长公告、设立湖长公示牌、建立微信公众号、招募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搭建公众信息平台,畅通电话热线等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湖泊水文化载体建设,不断营造公众关注湖泊、关心湖泊、关爱湖泊的良好氛围,形成人与湖泊和谐发展的良好格局。

   附件:1. 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

              2. 未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其他湖泊

附件1

 

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

(14个)

序号

湖泊名称

所在地区

水域面积(平方公里)

1

太湖

宜兴市、滨湖区、新吴区、无锡经济开发区

594.2

2

滆湖

宜兴市

27.62

3

蠡湖

滨湖区、无锡经济开发区

7.51

4

西氿

宜兴市

8.76

5

东氿

宜兴市

7.11

6

团氿

宜兴市

2.80

7

临津荡

宜兴市

0.45

8

徐家荡

宜兴市

3.24

9

莲花荡

宜兴市

0.32

10

阳山荡

宜兴市

0.65

11

钱墅荡

宜兴市

0.64

12

鹅真荡

锡山区

5.20

13

宛山荡

锡山区

1.65

14

嘉菱荡

锡山区

1.14

 
 

附件2

 

未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其他湖泊

(21个)

序号

湖泊名称

所在地区

水域面积(平方公里)

1

百丈白荡

江阴市

0.27

2

五房白荡

江阴市

0.61

3

湖庄白荡

江阴市

0.35

4

敔山湖

江阴市

0.56

5

荡南白荡

江阴市、惠山区

0.31

6

古庄白荡

江阴市、惠山区

0.40

7

西白荡

江阴市、惠山区、锡山区

0.31

8

崇村白荡

江阴市、锡山区

0.44

9

马公荡

宜兴市

1.19

10

西村荡

宜兴市

0.28

11

浯溪塘

宜兴市

0.14

12

沉塘湖

宜兴市

0.19

13

鹁鸪荡

宜兴市

0.09

14

乌塘堰

宜兴市

0.17

15

都山荡

宜兴市

2.93

16

泊布潭

宜兴市

0.40

17

下裴荡

宜兴市

0.30

18

苏舍荡

锡山区

0.24

19

长白荡

锡山区

0.13

20

白米荡

锡山区

0.55

21

南青荡

锡山区

0.6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来源: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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