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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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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8-09737 生成日期 2018-12-18 公开日期 2018-12-26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根据2018年无锡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安排,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和《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根据2018年无锡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安排,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和《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市(县)区党委政府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地方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合力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明确对象,有序展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根据本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市(县)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巡查对象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重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2、深入基层,掌握实情。巡查组根据国家、省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议定的专题,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基层贯彻中的真实情况,排查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3、运用结果,强化导向。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要向市政府安委会汇报巡查结果;巡查结果纳入本地区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通报;巡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及做法,将视情予以推广。

  4、抓牢问题,推动整改。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被巡查地区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巡查人员组成

  (一)市政府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组5-6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县(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副调研员或现职正科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二)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市政府安委会审批。各巡查组人员视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相对固定。

  三、巡查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情况;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与奖惩,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

  3、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强化社会化安全宣教培训,有序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专职安全网格员队伍建设等情况;

  4、推进建立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本兼治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推进安全执法工作前移,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和公开事故查处信息等情况;

  7、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等情况;

  8、市政府安委会部署安排的其他事项。

  (二)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组根据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可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三)巡查工作程序

  1、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并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巡查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认真细致开展巡查工作;

  3、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市政府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送审稿)》;

  4、《巡查工作报告(送审稿)》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统一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移交相关部门或被巡查地区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如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

  5、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落实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6、市政府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被巡查地区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巡查组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单独预算,从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执法经费)中列支。

  (二)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巡查机制。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每次巡查时间10-15天,两年实现“全覆盖”。二是开展重点约谈。在巡查过程中,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当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当地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均实行闭环管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政府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借机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出现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4月18日印发的《无锡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锡安〔2015〕8号)同时废止。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印发

来源: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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