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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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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8-09290 生成日期 2018-12-03 公开日期 2018-12-07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市(县)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市(县)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市(县)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  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锡市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主要评估各市(县)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市(县)区绿色发展指数。

  市绿色发展指标依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江苏省绿色发展指标和无锡特色指标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见附件2)由市环保局、发改委、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市(县)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成效的重要标准。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市(县)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发改委、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市(县)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应当整合资源、充实力量,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相关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各地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无锡市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2. 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附件1

     无锡市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计量

单位

指标

类型

权数(%)

数据来源

资源利用(权数=30.384%)

1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

标准煤

1.924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2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2.886

市统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2.886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4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2.486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5

用水总量

亿立

方米

1.924

市水利局

6

单位GDP用水量下降

%

2.886

市水利局

市统计局

7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

1.924

市水利局

市统计局

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924

市水利局

9

耕地保有量

万亩

2.886

市国土资源局

10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万亩

2.886

市国土资源局

11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

1.924

市国土资源局

市统计局

12

资源产出率

万元/吨

1.924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0.962

市环境保护局

1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0.962

市农业委员会

环境治理(权数=17.316%)

15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

2.886

市环境保护局

16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2.886

市环境保护局

17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

2.886

市环境保护局

18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2.886

市环境保护局

19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

0.962

市环境保护局

2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924

市城市管理局

21

污水集中处理率

%

1.924

市住建局

22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

0.962

市住建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统计局

环境质量(权数=21.330%)

23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3.586

市环境保护局

24

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

%

3.586

市环境保护局

25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4.038

市环境保护局

26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2.886

市环境保护局

27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2.424

市水利局

28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1.924

市环境保护局

市水利局

29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0.962

市农业委员会

市环境保护局

30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千克/公顷

0.962

市统计局

31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

千克/公顷

0.962

市统计局

生态保护(权数=12.030%)

32

林木覆盖率

%

2.886

市农业委员会

33

活立木蓄积量

万立方米

2.486

市农业委员会

34

生态红线区管控水平

1.524

市环境保护局

35

自然湿地保护率

%

1.524

市农业委员会

36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

平方公里

0.662

市环境保护局

37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平方公里

0.662

市水利局

38

人均生态产品供给水平

公顷/人

1.624

市环境保护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统计局

39

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

公顷

0.662

市国土资源局

增长质量(权数=9.620%)

40

人均GDP增长率

%

1.924

市统计局

41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

1.924

国家统计局

无锡调查队

42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924

市统计局

43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924

市统计局

44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

1.924

市统计局

绿色生活(权数=9.320%)

45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

0.962

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

46

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

%

0.662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7

万人拥有新能源汽车保有量

辆/万人

1.924

市公安局

市统计局

48

绿色出行(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

0.962

市交通运输局

49

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

%

0.962

市住建局

50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0.962

市市政园林局

51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1.924

市住建局

52

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

%

0.962

市卫计委

公众满意程度

53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

-

市统计局

1.标★的为《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标◆的为《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和其他重点指标;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总权数为100%,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分别由其所包含的二级指标权数汇总生成。

2.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十三五”期间,以2015年为基期,结合“十三五”规划纲要目标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各市(县)区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6个分类指数。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52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市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该指标不参与总指数的计算,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其分值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4.市负责对各市(县)区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对有些市(县)区没有的区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平均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对市(县)区均暂无数据的指标,对个体指数赋值最低值,其权数不变,参与指数计算;对无法分解到市区各板块的指标,市区5个板块数据以市区平均数代替。

5.绿色发展指数所需的市(县)区数据来自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附件2

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类别

目标类

分值

序号

子目标名称

子目标分值

目标来源

数据来源

资源利用

19

1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3

规划纲要

市统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3

规划纲要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3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3

规划纲要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4

能源消费总量

2

能源规划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5

单位GDP用水量下降★

2

规划纲要

市水利局

市统计局

6

用水总量

2

水利规划

市水利局

7

耕地保有量★

2

规划纲要

市国土资源局

8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

规划纲要

市国土资源局

生态环境保护

51

9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7

规划纲要

市环境保护局

10

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

7

规划纲要

市环境保护局

11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8

规划纲要

市环境保护局

12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5

规划纲要

市环境保护局

13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3

水利规划

市水利局

14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环境保护局

15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环境保护局

16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环境保护局

17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市环境保护局

18

林木覆盖率★

4

规划纲要

市农业委员会

19

活立木蓄积量★

3

规划纲要

市农业委员会

20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3

土十条

市农业委员会

市环境保护局

21

生态红线区管控水平

3

环保规划

市环境保护局

年度评价结果

20

22

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20

-

市统计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环境保护局等

有关部门

公众满意程度

10

23

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10

-

市统计局等

有关部门

生态环境事件

扣分项

24

地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扣分项

-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委员会

等有关部门

1.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4.“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地区得4分,其他地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3分。

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市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地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6.“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地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

7.根据各地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地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8.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所需的市(县)区数据来自各部门的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对有些市(县)区没有的区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计分,最后总分以所有参评指标得分总和占参评指标满分总和的比例乘以100计,扣分项在此分值基础上进行扣减;对市(县)区均暂无数据的指标,按满分赋值。

来源: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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