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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8〕33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7-14 13:32:59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十三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体制,确保按期实现政企分开,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为促进全市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企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使盐业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依法监管,权责明确。合理确定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三)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取消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功能作用。下移执法重心至县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将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与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等改革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市场化运营,撤销市和市(县)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和市(县)、区相关行政机关承担。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为全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和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盐批发许可等审核工作,负责全市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修订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编制全市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市食盐储备体系建设;负责全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同市卫计等部门做好非碘盐供应管理、应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牵头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2.市食药监管局:为全市食盐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负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全市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查处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非法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

  3.市卫计委:负责全市碘缺乏危害的防治、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制订、碘缺乏地区范围划定等工作。

  4.市农委: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的监督管理。

  5.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做好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6.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负责指导市(县)、区做好相关注册登记工作。

  7.市质监局:负责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8.市物价局:负责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及监督管理,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

  9.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涉盐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各市(县)、区参照市级层面做法,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三)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执法

  1.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江苏省内的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2.结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盐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对批发市场商户、超市、便利店等零售终端及集伙餐饮单位等消费终端的监管,牵头严厉打击制贩假盐和违规经营食盐行为,加强对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的安全和食盐市场秩序的稳定。市经信部门加强食盐专营执法指导监督;市食药监管部门加强食盐质量安全执法指导监督。

  3.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证照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强信息沟通、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要科学筹划,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确保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各市(县)、区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出台本地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地方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革、实现政企分开。

  (二)密切协调配合。经信、食药监管(市场监管)作为主要职能承接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盐业监管相关部门的职能配置;财政部门要做好盐政协管人员经费和盐业监管相关部门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盐业公司要统筹安排好日常工作和移交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移交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有序推进实施。加快盐业主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分离,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由市食药监管部门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考虑到未来一段时期食盐安全监管形势严峻,新的专业化监管体系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加之现有盐政执法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工作技能单一、身份性质相同,该群体的稳定直接关系到食盐安全和专业化监管体系的无缝衔接。从2018年6月1日起5年时间,对现有的盐政执法人员,原则上由市盐业公司负责妥善转岗安置;从现有盐政执法人员中选派20人左右,协助从事盐行业管理工作、食盐专营执法及市场秩序维护工作、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及执法工作(其中,市经信委2人,市食药监管局2人,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2—3人)。市和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资金、经费等的协调、落实和保障工作,5年内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签订协议,按年支付市和市(县)盐业公司协助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安全管理与执法及相关工作的服务费用。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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