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文号 | 锡政发〔2018〕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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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7-27 13:29:24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区特困人员供养和市区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900元。
二、市区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00元/月。市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300元/月。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发放的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三、市区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360元/月,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1880元/月(均含中央、省两级补贴300元/月)。
四、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区特困人员供养和市区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江阴市、宜兴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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