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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区特困人员供养和市区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8〕34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7-27 13:29:2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区特困人员供养和市区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900元。

  二、市区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00元/月。市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300元/月。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发放的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三、市区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360元/月,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1880元/月(均含中央、省两级补贴300元/月)。

  四、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区特困人员供养和市区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江阴市、宜兴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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