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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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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8-06816 生成日期 2018-09-30 公开日期 2018-09-3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统计是国家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人民政府2001年制定了《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在明确统计机构职责、规范和引导统计行为、开展统计登记和统计上岗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化,统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国家和省在2010年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我市原有的办法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二是国务院相继作出的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对统计行政登记、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等有新的规定;三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深改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明确完善统计体制,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四是我市统计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因此,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统计管理实际的政府规章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统计条例》等相关规定。

  根据2017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统计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前期调研,认真梳理了我市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了市相关部门、市(县)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除在市政府和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外,还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立法联系点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市法制办会同市统计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经多次会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办法》调整范围

  由于原办法制定时间较长,《办法》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对规范的内容作出了较大调整:一是有关行政许可内容方面,2004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法》删除了统计行政登记、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等相关内容,与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二是有关统计管理内容方面,目前,统计工作已经从以管理为主向数据运用、提供服务转化,从规范自身统计工作向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社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转变;三是有关民间统计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八条)

  (二)关于在地统计制度

  2003年起,我市建立在地统计制度,统计调查对象原则上接受所在地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计管理。该制度的实施,使我市统计工作更加符合统计制度要求,解决了统计工作因条块管理产生混乱局面,《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范。同时,针对统计工作实践中,存在跨行政区划建设项目、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业务复杂等情况,基层统计机构没有能力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业务指导,对此,《办法》还规定,对不宜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的统计调查对象,由政府统计机构直接进行统计管理。(第十四条)

  (三)关于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数据共享

  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境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是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为确保名录库信息得到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联网直报企业的应进必进、应退必退,《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和核查。同时,为了实现统计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办法》还规定了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统计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相关统计资料,推进统计资料共享和综合利用等内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统计调查和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6号),对强化统计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的统计资料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关权利,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享有独立填报资料,有权拒绝、抵制、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不得实施的统计调查情形和依法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的规定;二是为了发挥统计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的规范性,《办法》细化了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和审批要求;三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和统计人员;四是将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依法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以及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等情况,列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内容,以进一步保障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至第十一条、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

       相关链接: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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